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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纪委文件
黔纪发〔2017〕10 号
中共贵州省纪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纪律检查 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纪委,贵安新区纪工委,省直纪工委,省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在黔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业纪委(纪检组),委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贵州省纪律检查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已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经省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贵州省纪委
2017 年 9 月 1 日
(发至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发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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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纪律检查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 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全省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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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各市(州)纪委、贵安新区纪工委本级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
第一节
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省委委员、候补委员,省纪委委员,省管党员领导干部,以及省委工作部门、省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市(州)党委、纪委以及贵安新区党工委、纪工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第七条
市(州)、贵安新区和县(市、区)纪委(纪工委)以及基层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
— 4 — 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二节
分工负责制
第八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纪委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对下级纪委信访部门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条
纪检机关执纪监督审查部门负责所联系地区和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执纪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二条
纪检干部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和部门纪检机关以及纪检干部的监督执纪审查工作,对反映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的问题线索由纪检干部监督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节
特别管辖
第十三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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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对指定审查的,由上级纪检机关承办部门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后,按程序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节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第十七条
坚持主办责任制。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中,均要明确一名主办人,初步核实中核查组组长、执纪审查组组长为主办人。主办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基础工作,依纪依规、慎重妥善地提出工作意见和处置建议,做到工作涉及的各类问题都可追溯、有据可查、责任清晰。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纪检干部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监督执纪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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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格控制监督执纪各环节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监督执纪工作情况。进入立案环节后,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第五节
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
第二十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加强统筹协调。派驻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审查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一节
受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
— 7 — 派驻机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
信访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按照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其他涉法行为问题进行分类摘要,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执纪监督审查部门发现的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填写问题线索备案呈批表,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填写问题线索移送呈批表,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后,连同问题线索原件,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送相关执纪监督审查部门承办。
第二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分类摘要并提出分办建议,逐级报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移送相关执纪监督审查部门承办。
第二十四条
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收到上级纪委党风政风监督部门交办件后,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其中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在 5 日内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其他问题线索由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协调办理。
第二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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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填写问题线索分办呈批表,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
第二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三节
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上一级纪委。
第二十八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二十九条
执纪监督审查部门应当每月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在次月 5 日前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每月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每月 10 日前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上月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其中,属于信访举报渠道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台账,应当同时抄送纪检机关信访部门。
第四节
线索处置及归档
— 9 — 第三十条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
第三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自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 30 日内,经集体讨论研究,按照以下情形提出处置意见:
(一)对反映的问题可信度不高、难以查证核实的,按照谈话函询的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二)对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有可能构成违纪的,按照初步核实的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三)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可查性,但暂不具备核查条件,待条件成熟可开展核查的问题线索,按照暂存待查的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四)对反映问题不实或重复反映已有结论的问题以及没有可能开展核查的问题线索,按照予以了结的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处置意见提出后,承办部门应当制定问题线索处置方案,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处置方案应列明线索来源、线索内容、处置方式、处置完成时限、有关要求等内容。
前款第(四)项中属实名举报的,由承办部门及时将核实处理情况回复实名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 10 —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三十三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承办部门应当制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
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30 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撰写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
情况报告应当列明被谈话函询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的依据以及办理结果,由承办人员签名,填写谈话(函询)办结呈批表,按谈话函询时的报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谈话函询结果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节
谈话
第三十六条
谈话方案应当列明问题线索主要内容、谈话时间、地点、主谈人、谈话提纲。
第三十七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时,由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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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由承办部门出具委托谈话函,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由所在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第三十九条
与被谈话人进行谈话时,谈话人员不得少于 2人,每次谈话时间不得连续超过 6 小时。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记录应当由被谈话人核对后,谈话双方签字确认。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节
函询
第四十条
函询方案应当列明问题线索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事项、回函时间。
第四十一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基层纪委(纪工委)开展函询以该基层纪委(纪工委)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该基层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按程序逐级呈报纪检机关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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