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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健全完善对领导干部(人员)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豫办〔2019〕22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镇、办党委、政府主要 负责人;市直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
- 3 - 要参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后作出处理,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推动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强化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依法办事,有责必究; (三)
审用结合,奖惩分明; (四)
协调合作,成果共享。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条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职责:
(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关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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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应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重大问题线索,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四)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二)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审计移送事项和经济责任审计反映的问题线索; (三)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
- 5 - 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五)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结果运用职责。
第九条 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报告以及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督促有关单位抓好审计整改; (三)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五)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结果运用职责。
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在运用审计结果中的职责:
(一)加强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管理方面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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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审计机关; (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结果运用职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运用审计结果中的职责:
(一)对审计发现的财政管理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 (三)督促有关国有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四)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风险; (五)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六)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结果运用职责。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职责:
(一)对审计发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和职工工资分配、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管理等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二)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
- 7 - 办公室、审计机关等; (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结果运用职责。
第十三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国有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 (二)督促有关金融机构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三)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系统性金融问题和 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风险;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 办公室、审计机关; (五)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其他结果运用职责。
第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 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移送事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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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以及组织部门或者主管部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和审计移送处理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移送事项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结果。要针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审计建议,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做到“治已病、防未病”。
- 9 - 第十七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每年组织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有效运用审计结果、执行中央、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总结。及时了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办法和对策,并将检查总结情况汇总报告市委审计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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