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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
1.
目的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和警示工作,促进员工对安全风险 的掌握和理解,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警示和公告管理 3.
编制依据
3.1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 70 号令)
3.2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4.
职责
4.1 安全部负责本制度的起草和修订; 4.2 负责组织各单位开展风险和公告工作; 4.3 负责对基层各单位的风险和公告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4.4 负责制作公告栏和相关公告标志 5.
管理要求
5.1 设置原则 5.1.1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单位、岗位主要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5.1.2 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5.1.3 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5.1.4 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5.1.5 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5.1.6 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5.2 设置要求 5.2.1 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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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5.2.2 对于有夜班作业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辨; 5.2.3 安全标志不易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或已被遮挡的地方; 5.2.4 安全警示标识的集合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像颜色必须符合《安全色》 (GB2893-2008)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2894-2008)的规定。
6.
修订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并由安全部负责修订,修订期限原则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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