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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2-06-25 08: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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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明确、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本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由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区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消防工作会议,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各街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一网统管”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明确工作人员及消防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健全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实行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六)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各类灾害事故救援任务,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消防救援工作,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未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且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九)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十)在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保障资金投入。

 (十一)针对本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

 (十二)加强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将其纳入联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队伍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组建基层消防专职管理队伍,助推基层消防救援工作。

 (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消防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依托“一网统管”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将社会单位、住宅物业和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管理范围,协调处置公共消防设施问题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八)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镇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管理区域内相应的消防职责。

 第十条 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

 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部门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开展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区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的消防安全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

 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推动本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出台及落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市、本区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消防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一)区消防委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宣贯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技术规范标准和工作政策。

 (二)研究制定消防规划,协凋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总结推广各部门、各行业消防工作经验。

 (四)督促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各部门、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六)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一)区应急管理局严格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有关行政审批。依据本市、本区工作意见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区大数据中心、区消防救援支队将重要消防数据与区城运中心链接,并共同建立、运维区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平台,指导督促消防信息化建设。

 (二)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告知承诺核查;负责对在本区从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从业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纳入信息化管理,指导、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规范执业;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负责除施工工地外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立互联共享的消防数据库以及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平台。

 (三)区发改委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

 长期规划。按照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油气管线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区商务委负责督促商场、市场等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社会商贸企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督促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有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等展览项目的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指导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幼和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统编优化消防安全教材,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安排,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指导全区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每学期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开展至少 4 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至少 1 次逃生疏散演练。组织协调灾害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在校学生疏导、安置工作。

 (六)区科经委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科学研究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鼓励应急救援科技创新企业入驻浦东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推动新区社会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发展,推动消防知识

 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七)区民宗办负责加强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重要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八)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据本市、本区工作意见开展防火工作,结合区域特点,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根据国务院公安部门及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九)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和烈士陵园、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推动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

 (十)区司法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行政复议。

 (十一)区财政局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落实经费保障。

 (十二)区人社局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消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指导职业培

 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就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

 (十三)区规划资源局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消防站、消防指战员集体公寓、消防备勤楼等涉及消防相关规划用地。

 (十四)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对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核与辐射企业履行辐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本区护绿防火工作。依法对园林、市容绿化、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和景观灯光设施相关责任方执行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联系城区供水、排水设施和管网等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区消防救援支队做好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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