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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荣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全文)

时间:2022-06-26 1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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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荣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全文)

 

  中银 荣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二 年 四月 月

 目录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二条 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八条 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条 信息披露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效力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签订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二条 可分割性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中银 荣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砚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鉴于: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荣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荣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荣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号中银大厦 10、11、26、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573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条 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本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银荣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2 本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3 本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和国债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在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8)、(10)、(11)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1.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1.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相互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3.1.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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