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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解除 停产整治决定书
长环责停解字〔 2020 〕
GX001
号 长春市东方票证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民身份号码:
—
社会信用代码:
36015k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姜海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9 月 22 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长环责改字【2020】GX016 号)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即生产印制过程中门窗随意敞开,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2020 年 11 月 06 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长环责停字【2020】GX001 号)
。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二、停产整治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我局以长环责停字[2020]GX001 号决定书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三、解除停产整治理由及依据 2020 年 11 月 6 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生产车间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整改方案,按要求停止生产。2020 年 11 月 13 日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停产期间的佐证材料。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停产整治解除。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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