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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18号

时间:2022-06-26 17: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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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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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七星关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文件

 七星文体广电发〔2018〕18 号

  毕节市七星关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七星关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强化对创建工作的管理,做到创建资金专款专用,特制定本资金使用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涉及所有资金管理。

 二、 资金管理规定 (一)根据创建工作要求,由区文体广电旅游局预算提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审核批示,区财政局具体拨付。

 (二)七星关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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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各乡镇街道办报送的项目专项资金财政评审预算资料收集审核汇总,根据财政评审预算提供资金分配表报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领导小组审定和予以实施。

 (三)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经确定的创建项目资金一律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改变用途性质。

 (四)各乡镇街道办资金使用凭证复印一份交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五)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创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由七星关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签字支出项目经费。

  (六)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文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专项资金预算审定后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七)各乡镇街道办制定本单位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资金办法,主要领导严格把关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项,相关拨付凭证复印交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监督与检查

  1、七星关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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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工程管理凭证和备案文件;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毕节市七星关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201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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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七星关区文体广电旅游局

 2018 年 9 月 26 印发

  共印 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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