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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市水利局-审批【完整版】

时间:2022-06-26 1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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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市水利局-审批【完整版】

 

 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水利局)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市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 2005 〕23 号)第五十二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流域管理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处理。第五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

  3.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2 市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120 号)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生产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005〕23 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流域管理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处理。第五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3.《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3 市水利局 江河、湖泊新建、扩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行政许可

  《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内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其水资源保护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 2005 〕23 号)第五十二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流域管理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处理。第五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

 3.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或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四)不依法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的;(五)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违法行为人机关应依法赔偿。

 ”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4 市水利局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行政许可

  《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征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征管部门审批。”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 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005〕23 号)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水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流域管理机构有前款行为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处理。第五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5 市水利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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