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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类新材料作文“就事论事”技术

时间:2022-06-28 20:55: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时事类新材料作文“就事论事”技术,供大家参考。

时事类新材料作文“就事论事”技术

 

 时事类新材料作文的“就事论事”技术 作

 者:

 郭跃辉

 作者简介:

 郭跃辉,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纪念中学(528454)。

 原发信息:

 《新作文(中学作文教学研究)》(太原)2017 年第20171/2 期 第 86-88 页

 内容提要:

 2015 年新课标卷高考语文作文出现了“任务驱动型材料作文”,这种类型的作文其实是对“时事类新材料作文”要求的进一步细化。时事类新材料作文,不论是审题立意,还是主体段落,其秘诀就在于“就事论事”四个字。文章从如何理解“就事”中的“事”、“论事”的“外联技术”、“论事”的“内析技术”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使“就事论事”真正转化为一种写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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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词:

 时事类新材料作文/就事论事/写作能力

 期刊名称:

 《高中语文教与学》 复印期号:

 2017 年 04 期

 2015 年,新课标卷高考语文作文出现了“任务驱动型新材料作文”,这种类型的作文其实是对“时事类新材料作文”要求的进一步细化。时事类新材料作文,不论是审题立意,还是主体段落,其秘诀就在于“就事论事”四个字。本文以 2016 年广东省“六校联盟”第三次联考作文为例,具体阐述“就事论事”的内涵及操作技术。原题如下: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 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把鸟的照片发到网上,没想到有人愿意出价买鸟,两人因此获利 1200 多元,后来他们又掏了 4 只。原来,他们掏的这种鸟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结果,小闫和他的朋友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 10 年半和 10 年,并处罚款。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

  小闫父亲: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我们心里,农村孩子逮鸟抓鱼不用管,没想到会被判得这么重。

  热心网友:量刑太重,10 年牢狱生活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法律专家: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这叫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写一篇文章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一、如何理解“就事”中的“事”

  从表面上看,“就事”中的“事”指的就是材料中叙述或引用的事例。这就要求考生能够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并且能够用简短的语言概括这件事。但从深层来看,仅仅概括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概括出的事例对写作范围和方向依然缺少规范性的指导作用。笔者所理解的“就事”中的

 “事”,应该指的是材料事件中确定写作范围与写作对象的具体侧面,如果是讨论类的材料,那还要确定讨论的话题。

  例如上述材料中的事件是由这几部分组成的:小闫和朋友掏鸟、将照片发到网上、卖鸟获利、再次掏鸟、小闫及其朋友被起诉并判刑、小闫父亲的意见、网友的意见、法律专家的意见。这些事件是不是写作的话题与选取的角度呢?例如从这些事件的侧面可以提炼出如下观点:兴趣与道德的冲突;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触犯法律就要受到惩罚;不要将兴趣“利益化”。然而,这些都不是材料的核心立意。

  举一个反面例子,也是较多学生会选择的立意,即“公民应当知法守法”,这个立意是法律专家的意见,那是不是文章最主要的讨论话题呢?或者说,这则材料要求讨论的话题是公民要不要知法和守法的问题吗?很明显不是。从学科性质上看,“公民应当知法守法”是一个政治学科的话题,不论其思维还是语言表述,都不是语文学科的考查内容。从话题本身看,“公民应当知法守法”是一个无需讨论的问题,因为它是一个公理,是大家普遍认同不需要证明的。写作时,肯定没有学生对这个观点提出异议,认为“公民不应该知法守法”。既然是一个不属于语文学科的又无需证明的观点,那肯定不是这篇文章的核心话题。

  仔细阅读小闫父亲、热心网友、法律专家的三种意见,我们进一步发现,三种人在“小闫和朋友是否犯法”这个问题上持相同的意见,即都认为小闫和朋友触犯了法律,但是他们的区别在于:小闫父亲和热心网友认为量刑过重,法律专家认为罪罚相当。表面看,量刑的轻重也是一个专业

 的法律问题,但材料并非要求学生从专业的眼光帮助或评价法院的量刑,而是表明自己对“判刑 10 年”的态度及原因。

  也就是说,这则材料要求学生论述的不是公民应不应该守法的问题,而是如何看待小闫和朋友分别被判处 10 年半和 10 年有期徒刑的问题。只有把握到材料事件中的具体话题与写作对象,“就事”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就事论事”就是一句美妙的口号。

  二、“论事”的“外联技术”

  时事类新材料作文要求的“就事论事”的逻辑起点不同于一般的议论文,前者是现实评论,后者是寓意启发。具体说来,一般议论文要求考生从材料中提取出一个普遍的观点,再用材料之外的事例或道理去证明这个观点;而时事类新材料作文则是要求考生针对材料中的具体事件进行评论,表明自己的态度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一般议论文写作的逻辑起点是“理”,时事类作文写作的逻辑起点是“事”,前者是“得理忘事”,后者是“因事说理”。

  正因为如此,很多学生会说自己积累的写作素材没有了用武之地,甚至会担心纯粹的“就事论事”如何能写够 800 字。这种担忧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系列的分析方法与技术,没有一定的理论武器。在此,笔者提出了“外联技术”与“内析技术”两种基本的分析思路。

  所谓“外联”,就是联系材料以外的同质事例与道理进行阐述。笔者看到这个题目之后,上网搜索了相关信息,发现这种事情可谓屡见不鲜,例如:“2015 年 6 月 16 日晚,江苏省常州市民薛某在田地及河边抓了百

 余只青蛙,还拿去售卖,被抓了现行后被起诉。薛某感到有点‘冤’:‘过去抓很多青蛙、蟾蜍、麻雀等,根本没人管,现在怎么突然就构成犯罪了呢?’经鉴定,薛某捕捉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二者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事件见新浪网)在阐述小闫捕鸟的事件时,也可以联系到类似的事例。

  除了材料之外的事例,还可以用材料之外的道理去分析。例如有评论家认为“量刑过重”,理由是法律的威严应该在事前的教育中体现出来。那么,在此之前,当地村民是否知道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可能要付出十年刑期的代价;是否知道哪些动物属于国家级保护动物?这毕竟不是杀人放火。不百度一下,谁知道燕隼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百度一下,谁知道诸如野猪、麻雀这样的“捣蛋分子”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果猎杀也可能面临像郑州这位学生一样的刑期?当法律举刀之前,至少得先告诉大家,什么不该,什么不能。如果之前做好了这些工作,大家不至于惊愕不已,而当事学生只怕也不会以身犯险,不会傻到拿青春去冒险的地步,更不会笨到在网上售卖,弄到举国皆知的地步。

  上述文段中“当法律举刀之前,至少得先告诉大家,什么不该,什么不能”的观点,就不是从材料中概括出来的理由,而是在材料之外“别立新宗”,从执行法律的目的及程序角度进行阐述。

  三、“论事”的“内析技术”

  当然,也会有学生担忧:如果我不知道世界上还有类似的事例怎么办?如果我不懂得那么多法律道理或者社会常识,那作文难道就要受到限

 制吗?其实,新材料作文考查的是学生对问题的分析能力以及基本的语言表达能力,不是考查学生某方面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固然是一件好事,但知识不渊博不丰富,也未必不能进行材料分析。在此,笔者提出一种新的分析技术,即“内析技术”。

  所谓“内析技术”,指的是对材料事件进行分析,是从材料本身出发,或者从材料的细节入手进行分析甚至是辨析。其实,所有的新材料作文,材料中的个别句子、个别细节已经暗含了观点,学生要有一双慧眼,发现这些细节,并将其作为说理的依据。

  例如在表达“罪罚相当”的观点时,我们就可以抓住“后来他们又掏了 4 只”这句话展开。小闫和朋友出于好奇心或者兴趣爱好去掏鸟,并且将掏来的鸟发到网上,这无可厚非,但他们将鸟作为交易对象,将其贩卖获得金钱收入,纯真的天性转化为金钱交易,这就有点违背道德了。甚至当他们在获得 1200 元的高额收入后,还没有收手,继续进行掏鸟贩鸟的活动,这种行径就不是兴趣所能解释了,而是一种利欲熏心,明知故犯的行为。他们不知道掏鸟犯法值得理解,但在获得高额利益之后继续这种行径,就有点知法犯法的意味了。从这一点上讲,法院判得并无不适。

  再比如,在表述“量刑过重”的观点时,我们也可以抓住材料中“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句进行辨析。小闫和朋友固然有错,但完全是他们的过错吗?既然是“濒危野生动物”,那我们的政府部门为什么没有提前监管,我们的野生动物专家为什么对此一无所知?如果小闫和朋友是在深山老林里捕捉珍稀动物,那不值得谅解,但现在他们是在“自家

 门前”发现的,即使是农村,“自家门前”也属于人来人往之所,是相关部门能够监测的区域。只可惜,他们事先不采取相关措施,事后却一味指责小闫和朋友犯了重罪,此为不教而诛。

  在表述“量刑过重”的观点时,我们还可以抓住小闫父亲的一句话“在我们心里,农村孩子逮鸟抓鱼不用管”展开。在农村,孩子们逮鸟抓鱼是生活常态,甚至是一种风土人情。当铁面无私的法律与农村的生活常态、风土人情猝然相遇,又怎能一味指责农村人不懂法不守法呢?他们遵循的是几千年来沉淀下来的生活理念,在现实生活中并无伤大雅。“濒危野生动物”也无特别标明,这些理念又怎么可能一夜之间得到根本转变?因此,法院在量刑时,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毕竟,法律不是为了惩罚而诞生的,法律的目的是使人们生活得更好。

  上述三种观点,并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只需要用敏锐的眼光去发现材料的细节,从这些细节入手进行论证辨析,同样也可以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

  总之,“就事论事”如果是写作观念的话,并不具备实际的指导意义,只有将其细化为一系列的方法技术,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就事”,不仅仅是不要脱离事例,更要对材料进行加工思考,剥茧抽丝地捕捉到最核心的话题;“论事”,也不是笼统的道理论证和事实论证,而是要“外联内析”,既能旁征博引,又能进行细节分析。唯其如此,“就事论事”才能真正转化为一种写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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