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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诚信企业评选办法

时间:2022-06-29 08: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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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诚信企业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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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毕府办发〔2017〕67 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毕节市诚信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 — 毕节市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黔府发〔2014〕25号)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7〕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推进企业诚信建设为目标,创建毕节市诚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诚信企业)。通过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总结推广适合我市的企业信用建设方法和途径,为广泛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毕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

 诚信企业的评选工作,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诚信企业评选工作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评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诚信企业的主要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示信用信息记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经营活动信用记录、社会贡献信

 — 3 — 用记录、社会形象信用记录和管理信用记录等。

 第七条

 诚信企业申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4〕46号)规定的失信行为和毕节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 (二)无不良信贷信用记录; (三)具有较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守合同重信用,合同履约信用记录良好; (五)依法纳税,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纳税信用等级达到 B级以上; (六)遵守劳动保障、就业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手续,职工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信用记录良好,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依法为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七)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价格信用记录良好,认真履行明码标价义务; (八)保证产品质量,产品信用记录良好; (九)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卫生管理、原料采购、环境卫生、加工过程、餐具及消毒等方面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十一)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

  — 4 — 任,安全生产信用记录良好; (十二)企业负责人信用状况良好; (十三)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十四)企业依法设立满两年,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年报、公示义务; (十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十六)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按要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完成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等任务; (十七)企业在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信用记录良好; (十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八条

 企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诚信企业评选过程中优先考虑,予以加分。

 (一)重视自身诚信建设,社会形象良好,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和创新性; (二)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业绩突出的;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能够自觉维护自身信用形象,对积极关注社会公益事业,在全市民生惠民工程、扶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重视信用建设,有专(兼)职企业信用管理人员; (五)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 5 — (六)纳税信用等级达到 A 级。

 第九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诚信企业评选。

 (一)企业产生单位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行为; (二)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和交通、消防、环保等方面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 1 年内发生 2 次以上一般事故的; (三)企业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职业病危害得不到有效防治,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安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 (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经媒体曝光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社会公众或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意见较大,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和认真整改的; (六)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进入破产程序或宣布破产的、或被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的单位; (七)企业及其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八)在建设运营过程中未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提出的有关要求,经提醒仍不整改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九)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十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自我

  — 6 — 评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自愿向所属县(自治县、区)信用主管部门申请,并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毕节市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按照申报条件,提供本单位有关诚信建设方面的主要业绩的文字材料; (三)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社会公益事业、精神文明创建和其他相关行业领域能反映企业信用情况的认定或获奖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 (五)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六)

 企业诚信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根据属地原则,由各县(自治县、区)信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信用办”)分别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创建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县信用办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

 第十二条

 市信用办收到县信用办推荐名单和企业申报材料后,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预审,并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记录、在检

 — 7 — 察机关的行贿犯罪失信记录和企业在贵州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等方面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

 通过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由市信用办提交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对名单企业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消防、环保、纳税、信贷、社保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反馈市信用办。市信用办汇总各部门反馈结果,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初选名单。

 第十四条

 在企业初选名单形成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市信用办召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初选企业名单进行综合评审,确定 “毕节市诚信示范企业”入选名单。

 第十五条

 市信用办通过信用中国(贵州毕节)网和市级其他媒体对诚信企业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诚信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统一颁发“毕节市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和证书,列入毕节诚信“红名单”,并在信用中国(贵州毕节)网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诚信企业依法依规享受有关守信联合激励政策扶持(具体激励政策见《毕节市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

 第四章

 诚信企业管理 第十八条

 诚信企业名称有效期为 2 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可向所属县(自治县、区)信用办申请继续授予诚信企业资格和

  — 8 — 称号,各县(自治县、区)信用办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后,报市信用办审核认定后继续授予;有效期满后未申请的企业,诚信企业资格和称号自然取消。

 第十九条

 建立诚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档案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申报材料、重大信用活动记录、企业信用报告等,并将相应企业信用信息纳入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相关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条

 充分利用信用中国(贵州毕节)网、《诚信贵州》刊物及其他媒体宣传报道示范企业诚信工作业绩。

 第二十一条

 诚信企业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市信用办根据工商等部门出具营业执照等文件资料,对诚信企业名称相应变更;如出现企业法人变更,信用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新任企业法人进行信用记录审核,符合规定的维持诚信企业称号,不符合规定的撤销信用企业称号;如出现企业重组、并购、迁址等重大事项,市信用办按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诚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已被确定的诚信企业,如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或撤销其示范企业名称;诚信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诚信企业称号。

 第二十三条

 诚信企业在公示期内或已被确定后,如被投诉或发现在其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失信行为及程度进行认定,市信用办取消

 — 9 — 其诚信企业创建资格或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列入毕节诚信“黑名单”,在信用中国(贵州毕节)网站上予以曝光,同时录入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相应惩戒。

 第二十四条

 诚信企业涉及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有关问题,将在信用中国(贵州毕节)网及其他媒体上予以披露。被撤销示范企业名称的,自撤销之日起,在信用中国(贵州毕节)网及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告,不再享受联合激励政策优惠,并在 3 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企业。

 第二十五条

 优先推举诚信企业参加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或省对诚信企业的评选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毕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 10 —

 抄送:市委各部门,毕节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中央、省驻毕各单位。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9月 18日印发 共印 16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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