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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英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2年)

时间:2022-06-29 1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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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英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2年)

 

 四川省大英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 (2022)大狱建字第 01 号 罪犯周志强,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 年 9 月 14 日出生,身份证号,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中段 778 号1 幢 2 单元 401 号。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四监区服刑。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8月 18 日以(2016)川 1423 刑初 185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 10000 元。刑期自 2016 年 4 月 12 日起至 2024 年 4 月11 日止。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送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2020 年 10月 28 日转入四川省大英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以(2018)川14 刑更 568 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以(2020)川 14 刑更 204 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 2023 年 2 月 11 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明确罪犯的身份、权利和义务,能认识到本人犯罪对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2021 年 12 月 29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 95 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情况 该犯不断深化服刑改造意识,努力克服自身的不足,知错能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接受教育与文化改造情况 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强化自身思想改

 造,能充分认识到思想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学期内专心听讲,考试成绩合格。

 四、接受劳动改造情况 该犯在焊锡劳动岗位上,服从民警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吃苦耐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 1 万元)已履行。

 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积分转换表扬 4 个。

 综上所述,罪犯周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建议对罪犯周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英监狱 2022 年 2 月 25 日

  附:罪犯周志强减刑材料 1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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