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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xx 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心灵家园为全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职机构。
第四条 各系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各系指定一名思政工作人员为本院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系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尤其是系学生会心理委员、班级心理委员应积极协助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各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系学生会心理委员、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五条 各系要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心理健康协会开展个工作,充分发挥系学生会心理委员、心理健康协会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六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七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6.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八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显著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九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全校教育工作者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珍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
助和干预。
第十条 各系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各系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一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老师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2.各系每年对五类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1)对第一次不及格学生的排查;(2)对多门不及格学生的排查;(3)对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按期完成学业,面临留级或休学、辍学的;(4)对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学生的排查(5)对失恋学生的重点排查。排查结束后系要把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名单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
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院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健康心理委员、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级学生的心理状况由班级心理健康委员每周向班主任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系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员汇报,并上报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2.班主任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健康心理委员、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每周一次向班主任了解本系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
3.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 24 小时内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及时向学校各级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系部、班级、寝室五级纵向预警系统。
一级预警:寝室。每个寝室的寝室长设为寝室心理联络员,不定期开展寝室心理联络员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其他同学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报告。
二级预警:班级。每个班级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充分发挥班级学
生干部、学生党员团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与沟通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报告。
三级预警:系部。系部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班主任要有针对性的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及时干预。
四级预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认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学院心理咨询人员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五级预警:学校。领导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心理咨询老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咨询老师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 24 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对各系、院医务室、心理咨询老师等上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相关心理危机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录入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各系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上报给学校。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九条 对于名单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二十条 建立支持系统。各系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逐步建立学生党员骨干、学生干部“一对一”帮解机制。各系应动员有心理困难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二十一条 建立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或到专门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三甲医院以上等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在校或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
送到专业精神医院进行治疗。
第二十二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各系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各系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老师、医务室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学生所在系。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各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心理委员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系部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校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系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有关医院治疗。在各系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各系应对该生作 24 小时特别陪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各系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 24 小时特别监护,
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有关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指派学生协助有关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 24 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救助系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通心理热线电话,派专人值班,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各系的主要负责同志、班主任及相关老师,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生(保卫)处、院医务室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各系可先将学生紧急送有关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学生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各系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3.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至相关医院住院治疗;
4.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5、当事人所在各系填写《xx 学校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五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院学
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各系出具学院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各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安排班级心理健康心理委员、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各系班主任、心理委员每月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并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根据各系提供的情况,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和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各系。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各系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