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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本合同书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签订:
发包人:天津中新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
鉴于甲方欲建设天津老城厢 11 号地 A、B、C 区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并已完成或获得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批准、许可、证书等一切必需的手续。
鉴于甲方已接受乙方提出的担当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又鉴于乙方同意依据下文商定的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乐观的态度与甲方和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进而保证本工程的圆满竣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天津老城厢 11 号地 A、B、C 区工程招标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在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协商全都,兹就以下事宜达成本合同:
1、合同书中的词句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款中分别赐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2、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老城厢 11#地 A、B、C 区工程 2.2 工程建设地点:天津市老城厢 2.3 建筑面积:约 53700 平方米; 2.4 工程图纸设计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墨臣设计院
2.5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6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3.1
部分遗留土建结构、初装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3 按施工图纸及甲方要求为各专业完成部分预留孔洞及预埋件(含电梯工程、自然 气工程、通风工程、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喷洒系统、电视电话工程、网络工程等), 3.1.4 施工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及平安护网、现场平安示意、导向牌、施工范围内必需搭设的平安防护棚等;
3.1.5 进行和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甲方、监理及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检验和试验; 3.1.7 依据图纸屋面、室内初装修、室内零星砌筑(含零星构造柱浇注)、通风道、室内土方处理、室外局部土方回填、室外外墙装修(室外至台阶、坡道,不含小院围墙); 3.2
给排水、雨水(地上厨卫洁具担心装)系统; 3.3
动力、照明、防雷接地、弱电工程的个别预埋管及穿带线、招标人供货的设施安装; 3.5
为完成甲方的其他专业分包工程所须协作的土建项目;
3.6
承包范围内的保修工作;
上述内容乙方不应被认为巨细无遗。乙方有责任现场踏勘,细阅合同图纸及工程法律规范,务求对全部施工工程的全部内容做到完全及满足的把握。此外乙方还须负责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环境清理、市容维护、交通、民扰调停及卸土及垃圾清理消纳等工作。
3.7
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内容:
3.7.1 甲方分包项目:见招标文件; 3.7.2 甲方供货内容:见招标文件;
4、工程合同工期 4.1 开工日期:2006 年 2 月 15 日,此刻即表示工程正式开工。
4.2 竣工日期:2006 年 4 月 20 日。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合格。
6、合同承包金额及计价原则:
6.1 本工程承包金额人民币:本工程为固定总价
元(暂定)(以最终结算为准)。
6.2 本工程的承包金额包括全部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不含甲方分包范围)、包工、包料及包材料消耗量、并包括全部有关费用,如机械费、损耗、附件及配件、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工期费、冬雨季施工费、酷热天气施工费、冬季供暖费、成品爱护费、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管理费、利润、企业经营费、扰民调停费、风险费、技术资料费、赶工费、治安保卫费、平安防护、平安文明施工费、测量试验费、夜间施工费、 竣工清理费、消防设施费、环境爱护费、竣工图(3套)编制费及甲方分包项目所需预留预埋费用等全部有关工程竣工前、竣工后的修理、保修及有关之杂项(按法律规范要求及图纸所示)所须的一切费用。
6.3
洽商调整单项子目在 2000 元以内不做调整,超出 2000 元的以上部分只取直接费及税金,投标的计算错漏均应由乙方担当不再调整。
6.4
本工程编制的预算及造价,是依据《2004 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天津市造价管理处的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图纸经竟标让利后确定。
7、 考虑到上述合同文件中商定的甲方预备支付给乙方的各项款项,乙方特此立约向甲方保证,乙方将在各方面均遵照本合同的商定进行对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8、 甲方特此立约向乙方保证,甲方将在本合同商定的各项期限内和以本合同的商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应付款项,以作为对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酬劳。
9、下列文件应按被认为是组成并理解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a)
招标文件。
(b)
中标通知书及承诺。
(c)
合同书及合同条款。
(d)
工程规程、法律规范、标准及技术说明。
(e)
合同图纸。
(f)
投标文件。
10、除非为本合同目的,本合同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本合同的内容。
11、合同书自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签署订立,开头生效并执行。
12、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和乙方全都同意于老城厢 11 号地杨家大院工程合同书及合同条款的签署、效力、执行、解除、终止、争议解决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管辖和约束。
发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托付代理人签署及盖章
法人代表/托付代理人签署及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日期
合同条款
1. 合同文件及解释挨次
1.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挨次如下:
(1)
本合同合同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招标文件及解答文件。
(5)
图纸及洽商。
(6)
标准、法律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投标书及其附件。
(8)
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合同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适用标准、法律规范
1.2.1
本合同履行应执行我国及天津市相应要求
1.2.2 本条款所发生的购买标准或法律规范的费用,由乙方担当。
2. 工程图纸
甲方应依据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向乙方供应工程图纸。甲方向乙方供应工程图纸数量为叁套(单栋楼)。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担当
3. 甲方代表、监理代表
3.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建设方托付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本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3.2 在整个合同期间,甲方将派驻一名合格称职的代表进驻现场。甲方代表受理与其有关的全部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打算。
3.3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的大事时,负责的监理代表应
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4.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4.1 本合同商定的甲方代表与监理代表均称为工程师 4.2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商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代表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
4.3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赐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准时赐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5. 项
目
经
理
5.1 本工程项目经理:*** 。乙方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的具体资料上报甲方并取得书面批准。在没有甲方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和撤消乙方项目经理的任命。甲方有权要求撤换项目经理,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同条件的项目经理。
经乙方任命的并且已经取得甲方同意的项目经理应为乙方在施工现场的唯一的合法代理人,由甲方向其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被视为已向乙方发出,项目经理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
5.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5.3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实行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实行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5.4 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阐明缘由
和附后任者资质力量简介,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应连续行使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 甲方责任、义务和工作
6.1 甲方应履行合同商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A)托付设计人对工程进行设计,并对设计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调。
(B)除非合同另有商定,托付监理代表对工程进行监理,并对监理代表的职责和权力进行定义且相应地通知乙方。
(C)依据合同商定履行支付义务。
(D)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履行合同中商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6.2 甲方工作
甲方应完成开工前的现场预备工作,并在商定的时间向乙方移交现场。除非合同中另有商定,甲方应保证向乙方移交现场应具备且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始终保持以下条件:
(1) 供应施工所需水源、电源、电讯线路源,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2)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掌握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四周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爱护建筑)、古树名木的爱护工作,相关费用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9)
供应临建。
(10)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6.3 甲方其他责任
6.3.1 在乙方恳求和担当扰民及民扰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当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商定的其他预期目的,甲方应本着合作和尽
力的原则给乙方以帮助。
6.3.2 甲方在开工以前应办妥并取得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保证工程的开工、实施和其他任何方面符合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和规定,并担当与此有关的费用。
7. 乙方 责任、义务和工作
7.1 乙方的一般责任 乙方应履行合同中商定的责任。
(1)
乙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完成本工程并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我国、行业及天津市相应要求,同时保障甲方免于担当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所引致对任何财产、人身的损害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或诉讼,惟此等损害是由乙方的工作过失引起。
(2)
乙方应依据本合同及我国、行业及天津市的相应要求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
(3)乙方应依据本合同要求为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供应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施、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全部相关物品或工作。
7.2 遵照合同及指示工作
除法津禁止或实际上不行能做到外,乙方应严格依据合同进行工程施工、竣工并保修。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乙方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代表的指示。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听从甲方代表的指令。
7.3 乙方应从甲方处猎取指示。
假如整项工程或部分工程不符合我国、行业及天津市的相应要求,则甲方和监理代表依据其严峻性,有权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停工整改,直至甲方和监理代表认为乙方已实行有效措施并达到要求,由此引致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7.4 工程开工后,为迎接政府职能部门各种检查与沟通所发生的业务款待费用由乙方担当。
7.5 进场开工
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要求的时间进场并开工。甲方在该时间以前,应完成合同条款所商定的工作和义务,甲方于乙方进场当日向乙方移交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纪录。
甲方要求乙方提前进场时,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理由来拒绝甲方要求。同时乙方不能因此种状况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索赔或补偿。
7.6 为了保证在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乙方应在进场以前做好乙方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预备工作。这些预备工作应视为乙方为了完成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除非甲方不能提交现场。乙方应完成以下工作:
(1)
向甲方代表及监理代表供应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方案及相应进度产值报表。
(2) 依据工程需要,供应和修理非夜间及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平安保卫。
(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爱护和平安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也应由乙方担当。
(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爱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