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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时间:2022-06-30 2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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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某县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 号)、xx 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xx 民发﹝2019﹞4 号)、xx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 市民字﹝202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积极落实国家、省、市民政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以服务购买的形式,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水平,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救助对象认定精准,救助资金发放准确,为全县城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发展有效衔接奠定扎实基础。

  二、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承接主体

 (一)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为以下社会机构:

  1.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2. 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事业单位法人;

 3. 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

  (二)承接主体应当具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 102 号)第七条要求的基本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

  1.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评估,获得 A 3A 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2.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建立有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实现政事分开;

 3. 承接主体提供社工专业服务的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四、购买内容

 (一)购买形式。采取服务购买的形式,委托承接主体聘用的社会救助专业人员为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城镇贫困群众等民政对象提供社会救助服务。

  (二)购买内容

 1. 全面评估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一是每年度对所有在保低保、特困供养对象进行续保评估;二是对日常带有争议的核查预警家庭及调增、调减、取消等动态变化家庭进行评估;三是对日常申请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及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进行评估;四是对低保失能、特困供养失能半失能人员进行评估并定期常规巡访。对上述几类情况,按照任务完成时间节点,通过入户调查、核查低保家庭劳动力、财产、收入、支出以及家庭成员变化、生活自理、失能半失能等情况,出具评估意见(含认定依据及处理建议)。

 2. 评估城乡低保对象精准度,协助年审。结合每年低保专项治理、低保年审等工作,开展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通过入户调查,核查低保家庭劳动力、财产、收入、支出等情况,结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评估意见(含认定依据及处理建议)。同时,在逐户走访中收集群众意见,主动发现可能存在的“漏保”情况。

  3. 评估城镇贫困群众脱贫工作质量。通过第三方逐户入户核查,核实城镇贫困户基本信息和生活状况,结合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城镇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等政策落实情况。

  4.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进行定期探视巡访和住院陪护。按照《xx 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引》,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定期对特困人员家庭进行电话或上户探视巡访,动态把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等,并做好相关记录,协助乡村和民政部门督促全自理半自理照护人履行职责。全自理分散特困人员住院期间,根据护理等级和住院时间,提供无偿或低偿住院陪护服务。

  5. 社会救助驻点和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数据清洗服务。安排工作人员驻点县民政局。对乡(镇)、管委会、村(居)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及业务培训服务;协助县民政局、乡(镇)、管委会民政所完成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基本信息清洗、核对系统审核等服务工作;协助县民政局进行调查评估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社会救助等课题研究,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监督、评估等工作。

  6. 驻点提供常态化的志愿服务和专业的社工服务。组织常态化志愿服务队,设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或志愿者服务站,开展长期非物质社会救助服务。对存在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有针对性的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专业社工服务,进一步帮助困难群众走出生活困境。

 7. 普及社会救助政策。通过在村(居)委会等居民聚集地张贴宣传海报、口头宣教、发放资料等方式,对困难家庭开展一对一的救助政策宣传,重点帮助对象了解当前社会救助、脱贫攻坚等方面政策,鼓励、协助其结合自身实际将政策用好用善用尽。

  8. 其他社会救助服务。根据省、市、县社会救助职能、工作形势任务发展,新增或衍生的各种类型社会救助服务内容。

  (三)购买期限

 1. 评估等可量化的社会救助服务:一年一采购。由县民政局将采购计划报批后根据所需服务量进行购买。

  2. 志愿和专业社工服务:为增强志愿和专业社工服务工作稳定性,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熟练度,减少频繁招投标产生的不必要成本,此类服务岗位型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购买周期结束后,由县民政局按需重新组织采购。

  (四)资金渠道。根据《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x 民发﹝2018﹞4 号),我县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从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从专项资金中用于购买社会服务性工作所需经费可按当年筹集专项资金的 2%安排。各级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包括上级下拨资金和本级财政配套社会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每年 11 月份依据当年社会救助资金筹资总量编制下一年度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及项目安排,并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五)工作职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承接主体主要职责是做好所在乡(镇)、管委会社会救助对象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巡视探访、资源链接服务以及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等工作。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

 会、村(居)应对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人员下村入户开展工作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

  (六)人员管理。承接主体应与提供社会救助服务的工作人员签署劳动合同,负责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招聘、工资支付、交通食宿补助、社会保险缴纳、巡查慰问、离职人员补充等工作。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人员同时要服从县民政局工作安排。常驻型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由县民政局和承接主体通过考核其平时工作职责和活动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考评为不合格者,由县民政局向承接主体发放整改函,承接主体限期整改、更换人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抓总,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会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县民政局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县委编办要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购买经费安排,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县人社局要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三)实行绩效评价。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单位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相关评价标准,逐步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要侧重服务

 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严格监督管理。县民政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单位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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