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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管理程序(全文)

时间:2022-07-01 10: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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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管理程序(全文)

 

 质量、测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管理程序

 版

 号:

 A

  编

 制:

 安全环保处 审

 核:

 管理推进处

 批

 准:李存牢 刘润生 受控状态:

 分 发 号:

 2008-08-18 发布

  2008-08-25 实施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程 序 文 件 更 改 页 版号 更改 次数 更改 页次 更 改 理 由 更改单位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版号:A

 AG/GL/CX-21

 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 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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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管理程序

 1 目的 通过定期评价适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纠正/预防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更好地遵循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履行公司遵循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承诺,保证体系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有效运行。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安钢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传达和合规性评价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AG/GL/CX-07《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处负责获取、识别、更新和传达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编制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负责组织体系运行中对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情况的合规性评价;负责对评价发现的不符合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和采取纠正/预防措施;负责执行公司合规性评价报告的要求;负责制定、修改本程序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4.2 能源动力处负责获取、识别、更新能源消耗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其合规性评价。

 4.3 物资供应处负责获取、识别、更新所适用原材料及其消耗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其合规性评价。

 4.4 煤炭处负责获取、识别、更新所适用的原材料、产品及其消耗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其合规性评价。

 4.5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适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传达、实施和合规性评价;负责对评价发现的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并负责执行公司合规性评价报告的要求。

 5 工作程序 5.1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 5.1.1 获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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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 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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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 b)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际公约; c) 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 d) 省、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法规; e)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行政规章; f)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g) 其他要求:规范性文件,安钢与相关方的协议、合同等。

 5.1.2 获取渠道 5.1.2.1 安全环保处通过刊物、书籍、报纸、媒体及信息网络等渠道及时获取最新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随时与安阳市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获取地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及其他要求。

 5.1.2.2 安全环保处在接收到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时,填写《收文记录》,提出实施意见并组织贯彻执行,属上级文件的转公司办公室,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示后,按批示组织实施。

 5.1.2.3 各有关单位应注意收集和获取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及时将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信息或文本上报安全环保处。

 5.1.2.4 安全环保处汇总各单位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文本。

 5.2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 5.2.1 安全环保处及有关单位根据安钢的特点,在获取法律法规及他要求的同时,对其在各单位的适用性进行识别。

 5.2.2 当产品、活动、服务等发生变化时,安全环保处要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进行再识别。

 5.2.3 安全环保处及有关单位对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5.2.4 安全环保处编制形成安钢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同时应存有安钢适用的全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文本。

 5.2.5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同时应存有相应的文本。

 5.3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更新和传达实施 5.3.1 各单位获取适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最新法律法规信息或文本报安全环保处,并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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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时更新,撤消作废的法律法规文本,增补新的法律法规文本。

 5.3.2 安全环保处及时获取、发放并组织实施适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最新版本,每年至少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进行一次确认和更新,变化较大时可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随时进行更新。

 5.3.3 安全环保处和有关单位在实施最新版本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时,应组织对员工进行传达和贯彻,必要时可提出培训计划并实施培训。

 5.3.4 党委工作部应通过报纸、有线电视、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宣传、报道。

 5.4 合规性评价 5.4.1 合规性评价的总要求 5.4.1.1 能源动力处组织进行能源消耗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合规性评价;物资供应处和煤炭处组织进行适用原材料、产品及其消耗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合规性评价;各单位组织进行本单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合规性评价。

 5.4.1.2 各单位每年 7 月份之前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合规性评价,并写出合规性评价报告于 7月底之前报安全环保处。

 5.4.1.3 每年 8 月份之前,安全环保处对全公司适用的各专业(安全、环保、能源、原材料消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合规性评价,写出“安钢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报告”,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后于 8 月底之前下发各单位。

 5.4.1.4 当法律法规条款和其他要求、环境因素、危险源发生变化时,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进行合规性评价。

 5.4.2 进行合规性评价的具体要求 5.4.2.1 采用单独进行法律法规符合性和其他要求遵守情况的评价或与管理体系内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4.2.2 以会议评价为主,可采用专项检查、文件和记录评审、设施的检查、面谈、项目工作的评审、试验或样品分析检测等方法,或将几种方法结合进行。

 5.4.2.3 合规性评价的内容包括:在公司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中对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体系文件的要求与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一致性等。

 5.4.2.4 安全环保处和各单位在实施合规性评价前应组成评价组,评价组由接受过环境/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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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及合规性评价 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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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安全体系标准培训和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且对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一定了解的人员组成。

 5.4.2.5 在实施合规性评价前,评价组应对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确认,及时发现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在识别中的重大遗漏。

 5.4.2.6 评价小组按照规定的评价方法,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评审,重点评审公司重要环境因素及重大风险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5.4.2.7 根据评价结果形成评价结论。评价结论的界定为:

 a) 符合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执行率为 100%。

 b) 基本符合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执行率达到或超过 80%,存在少量或潜在的违法行为。

 c) 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执行率低于 80%。

 5.4.3 合规性评价结果的处理 5.4.3.1 在合规性评价中出现基本符合或不符合时,应按 AG/GL/CX-07《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的要求对不符合/潜在不符合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5.4.3.2 当公司评价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且难以通过纠正/预防措施解决时,应提出新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或管理方案,报最高管理者批准后实施。

 6 记录 QMEO-Y31-024

 安钢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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