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收养: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行为。
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这两种制度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在夫妻对其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干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的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为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继承法意见》第 52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有共同行使或单独行使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权利。
亲属: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生物学上的亲属与法律上的亲属之分。生物上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法律上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权利义务的亲属,即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
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由干血缘关系是计算亲等的依据,所以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从而用于姻亲的。配偶之间不计亲等。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依照继承法律规范移转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如下法律特点:①时间上的特定性;②内容上的概括性;③范围上的限定性;④性质上的合法性。
继承:指因人的死亡而由与其有一定亲属关系的生存人概括继承其财产的法律制度,其中,死亡人为被继承人,生存人为继承人。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性质不同。转继承是两个本位继承的连续,首先是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次是由转继承人直接取得被转继承人的遗产。可见,转继承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而代位继承与本位继承相对应,是由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非被代位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具有替补的性质。
2.发生的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而代位继承则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
3.主体不同。转继承情况下,享有转继承权的并不仅仅局限于被转继承的晚辈直系血亲,还包括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而代位继承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后果。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法》规定,有关无效和撤销
的宣告均具有溯及力,不是自宣告之日起无效,而是自违法结合之日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由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而发生的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均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关系的规定。
2.对子女的后果。父母子女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于婚姻关系。在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就法理而言,由于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义务是完全相同的。如果子女出生后,父母己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该子女视同婚生子女。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缓和。对于欠缺结婚有效要件的婚姻,在法律后果的处理上,涉及三种互相冲突的法律价值。一是尽可能否认违法婚姻的法律效力,以保障婚姻法的施行,树立法律的权威;二是要考虑违法婚姻的事实性,不能简单否认其效力;三是要保护善意当事人以及妇女、儿童的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遇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 46 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的规定。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睦。
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己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以及思想道德方面。(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4)年满三十周岁,是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出限制规定。(5)特殊规定:无配偶者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遇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 收养。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主体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国家、集体和其他组织;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只限于自然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2)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是支配性质的权利,所以通常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加遗产的分配;受遗赠人不能直接支配遗产,其享有的是请求遗嘱执行人或者继承给付遗产的请求权性质的权利。所以受遗赠人通常不能直接参加遗产的分配。
(3)接受的意思表示不同。在继承开始后,同样的沉默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对遗嘱继承人来说,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接受或放弃意思表示,推定接受继承;对于受遗赠人来说,在继承开始后的两个月内没有做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的,推定放弃受遗赠。
婚姻登记的条件 1.必备条件。
(1)须有结婚合意。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2)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①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严重遗传性 疾病的,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原则②一夫一妻原则③男女平等原则④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⑤计
划生育原则⑥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1)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2)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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