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论文关于建筑法规论文摘要: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国家在建筑领域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些成就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约束。如今,为了建筑市场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法规论文4篇,供大家参考。
建筑工程法规论文篇1
关于建筑法规论文
摘要: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国家在建筑领域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些成就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约束。如今,为了建筑市场的健康运行、建筑活动的规范开展,法律法规在该行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明显与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建筑行业的发展,更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因此,要保证相关建筑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以期为建筑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帮助与成果。本文主要对建筑设计与建筑法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关键词:
建筑设计、建筑法规、关系
一、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其中建筑业的发展在诸多国民经济产业中尤为突出与强劲,已然成为了相当重要的支柱产业。在其迅猛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及完善为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和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建筑业转入市场机制之后,与建筑活动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地出台和完善,为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局面。在新的世纪里,需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行为,从而确保建筑行业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建筑设计和建筑法规的概念
1、建筑设计概念
从概念上来讲,建筑设计是指在建筑物还没有开始建造之前,由相应的设计者按照建筑物的建设要求,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发生的问题事先作好通盘的设想,从而提前拟定好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确保最后所建成的建筑物能够满足使用者的期望。
2、建筑法规概念
作为建筑法规核心与基础表现形式的法律,是由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在效力层级及地位上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由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颁布,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此外,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建设工程中,还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这些构成了建筑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所有的建筑活动都要以此为约束。
三、建筑设计与建筑法规之间的关系
1、将建筑设计进行逐级总结,满足建筑法规
简单说来,将建筑设计逐级总结,就是要将单体设计在总体设计的基础上深入总结,主要方针就是应当从平面设计入手,根据功能分区和人流路线合理进行布局,满足建筑设计的功能特点,建筑的功能主要是平面的功能,这是由于建筑使用者的一切使用行为几乎都是平面性的,垂直行为只是交通问题,因此,建筑形态虽然是立体的,但这种立体往往是要先有平面,然后垂直地向上,上下之间的变化不及水平面上的变化多,所以必须抓住平面形态。综上所述,就是要在建筑总体关系确定后,认真深入的讨论单体的设计,要满足这种设计方法,具体的设计工作之可以按以下的步骤进行:首先要积极收集相关资料,收集资料应当全面,所收集的资料不仅应包括相关建筑的设计方案,同时还应该对相关规范要求的资料进行收集,比如对于所设计的单体的面积、走廊的宽度以及所需要进行设计的楼梯的宽度和数量等资料都需要进行准确地收集。只有在设计前明确这些基本的规范性的要求,才能行之有效地做设计。在收集实例资料时,应认清这些资料的作用,这些资料仅仅用于借鉴,作为分析研究的对象,而不是作为盲目模仿的对象,在研究中主要应明确以下内容:明确个结构部件的分的设计目的和功能性,所具有的设计优点,那些值得借鉴,加以改进就能应用到实际施工中,从这里能得到实际的设计思路启示。然后应进行实际的设计体会,亲身体验在这种建筑中的进行相关的使用等。
2、实际建筑设计紧密联系建筑法规的具体措施
建筑设计的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满足建筑工程的技术施工质量。这不同于其他设备的设计,仅仅满足设计就可以实际应用。这也正是建筑设计的最大特点,设计要兼顾实际施工的难度。这就要求建筑设计人员要能充分的掌握建筑结构、建筑设备技术方面的诸多问题,这些都深刻的影响了设计工作的质量,因此,建筑工程的技术施工质量对建筑设计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1)结构设计密切联系建筑法规的举措
结构设计作为影响建筑设计的工程技术施工质量的最重要内容,是支撑这个建筑空间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筑造型可行性的关键。建筑设计人员虽然不能代替结构工程师,但也需要对建筑结构进行相关的学习。并且通过与结构工程师进行协商,对具体的结构部件进行规划,从而对所需空间的实际形象有一个总体把握,减少了许多无谓的修改和反复。
(2)建筑设备设计密切联系建筑法规的举措
由于现代建筑设备对于现代建筑的作用日趋重要,因此,在针对相关的建筑设备项目进行设计时,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是需要做好建筑给排水的设计要求;其次是需要做好建筑的电气设备的设计规划;最后,在建筑设计中,由于暖通设备在当今的建筑中的作用逐渐增强,因此,应针对具体的暖通管道,结构部件的关系进行有效处理,包括在建筑投入使用后如何进行检修等内容,都是建筑设计人员应考虑的,建筑设计人员,应通过查阅暖通规范并与暖通工程师协商,在建筑设计中做通盘的安排和考虑,圆满解决了各工种之间的矛盾。
3、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设计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设计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设计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设计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设计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应综合吸取国际立法和市场管理经验,促进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规的立法速度。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筑设计应严格的建立在建筑法规的基础之上,相关的建筑设计人员应当熟悉各种相关建筑法规,严格执行,不进行不符合建筑法规的设计。同时,由于建筑设计规范很多,相关的建筑设计人员要积极学习相关条文的补充和重新修订,及时地对新颁布的相关法规进行学习,为建筑设计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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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红娜。浅谈建筑法律法规及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城市地理,(03).
建筑工程法规论文篇2
在当前形势下对我国建筑法规进行分析和探讨, 并对建筑法规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 规范工程承发包制度, 严格资格审查制度
首先, 发包人须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才能进行发包, 并要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 承包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境外企业也需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 未经批准不可进行承包活动。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过程中,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 均不得通过介绍工程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也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
2.2 运用法律解决工程欠款问题
(1) 严把工程合同签订程序, 完善合同条款。双方签订合同时, 除使用合同示范性文本外, 也须根据企业和业务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针对企业实际问题制订合同时, 结合企业和业务的需求, 对财物问题进行全方位设想, 做到有纠纷时有据可依。
(2) 可对建设单位提出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的要求。为使建设单位按期支付工程款, 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提供担保, 也可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担保方式也可采用由发包方和第三方连带担保。一旦出现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 为降低承包人风险, 债务可由担保财产清偿, 或由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3) 加强诚信建设。制度建设不仅依靠法律, 还可通过在建筑行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将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等情况与企业身份备案, 打造“诚信企业”, 以达到加强诚信建设的目的。
(4) 通过立法保证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2.3 规范监理市场
(1) 应明确对于监理人员工作的衡量标准。监理人员应合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2) 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监理活动应贯穿于整个建设活动, 一方面, 应明确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 转变建设单位的观念;另一方面, 应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严格遵循法律和合同相关规定, 保证工程质量, 建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
2.4 增强执行能力
增强执行能力, 首先须完善建筑法规本身的体系和制度, 还应加强对于建筑法规的执行贯彻能力进行加强, 使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中得到有效实施, 获得更大影响力, 在建筑领域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建筑工程法规论文篇3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
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令第30号公布 自1997年3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已经 1 9 9 6年9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五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图纸资料。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人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第七条 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第八条 凡含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第十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名或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
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三章 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实行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其所辖区(市、县)两级和地区(州、盟)及其所辖县(市、旗)两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工审核制度。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检查本辖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参加、指导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审核。跨省、跨地区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由公安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内部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消防验收管理权分离。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
(一)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含堆场)、储罐区,洁净厂房,高层工业建筑;
(二)高层民用建筑;
(三)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四)宾馆、商(市)场、体育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医院、铁路旅客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侯机楼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工程;
(六)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
(七)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核应当遵循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对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我国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建筑施工中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对消防设计的实施进行抽样性检查。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实行消防专业资格定期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后,核发许可证;不合格的,不发或者撤销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应当建立档案,并按年限、工程的性质和重要性分类保管。
第二十三条 承担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按照公安部有关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取得岗位资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指定某个企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或者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选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或者选用消防产品,一律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公告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无偿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禁开办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严禁在上述企业、机构兼职;严禁向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严禁向企业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有企业的钱物。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评为优秀工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
(一)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送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即开工兴建的;
(二)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建筑消防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接收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工,已完工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经取得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撤销其许可证:
(一)工程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规定,造成后果的;
(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三)未取得许可证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
(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调离消防监督岗位:
(一)故意不履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二)对应当办理审批、验收,故意拖延不办,超过审批、验收期限的;
(三)向建设单位指定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的;
(四)向建设或者施工安装单位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的;
(五)擅自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的;
(六)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无偿占有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七)索要、接受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八)参与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或者开办从事上述业务的企业、机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建筑消防法规]
建筑工程法规论文篇4
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筑工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建筑工程的结算也在不断地完善,针对建筑工程结算的方方面面的具体工作,我们也都有法可循。结算方式的种类的不断变化,也产生了我们不断的约束的法律进程。在建筑工程的结算审核中,我们也能及时的发现问题,并作出长效的改变。
关键词:建筑工程;结算法律法规;作用以及应用
本文就主要在建筑工程这个具体的方面,探讨关于结算法律法规的作用和应用。建筑工程中的结算管理办法所体现出的重要性是我们应用的基础和奠基,针对具体的结算法律法规的应用,我们将从主要的几个方面阐述,从而得出一定的建筑工程的结算法律法规的前景和方向,为我们的建筑工程在结算的过程中提供一个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的模板。
一:建筑工程的结算管理办法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在结算过程中,通常都会制定准则和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提高公司在管理上面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在结算过程中规范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的权益,通过建筑工程的结算管理办法能够有效的提高工程的结算工作效益,减少额外支出,同时对于我们的施工过程所产生的费用和支出也是一种监督,结算管理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规来制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我们工程结算的管理办法中,我们一般都采用相应的原则进行我们的工程结算工作。
(一)廉洁奉公原则
主要是督促我们的工作人员以公司的最高权益为中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讲究廉洁的同时能够从公司的大局利益出发,为公司和企业出谋划策。
(二)准确高效原则
主要是指我们的工作人员在各个施工以及最终的结算工作阶段,能够做到信息准确,清晰,合法且合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性,同时又有着极高的工作效率,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的处理好各个项目和工作以及最后的事宜,及时账清,不拖欠工资和结算款项,达到我们企业的要求。
(三)多级审核原则
主要是指工程结算的过程中我们要建立多级的监督机制和团体,完善一定的审核控制体系,各级所审核的具体项目一定要认真细致,避免缺斤短两或者蒙混过关的现象,减少问题的复发性,对于各项保障要有齐全的手续和盖章,做到责任到人。
(四)可复查性原则
主要是指我们的结算过程汇总要做好相应的结算和审核记录,同时建立相应的资料管理制度,以便我们能及时的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和缺陷。
(五)合理的价格原则
主要是指我们的工程在结算的过程中,要以我们所签订的有效的合同以及客观事实为依据,进行结算,避免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进行不当的处理。
(六)信息通达原则
主要是指在结算之后,我们的企业要将结算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信息有效的传达给相关部门以及我们企业下方所设的部门进行最后的仔细的审核,完成我们最后的结算工作。这些原则在我们的管理办法中所起到的效果,帮助我们的结算更加规范和合理。工程结算的管理办法中,所提到的关于工程结算的程序,我们必须遵守。经过层层的审批和审核,以及各项约定,填写关于审批的报表,最终完成结算。能够有效的帮助我们的企业规范我们的管理流程,帮助工作人员尽快有效的熟悉工作,准确的提供财务数据和财务报告,有利于我们的企业进行对于资料和成果的分析,做出相关过程的总结,找出其中的缺陷的管理,从而得到改革的目的。合理的审核和复查能够帮助我们规范企业内部,避免企业内部人员的违法范围行为,为了一己私利而将公司陷于一种困难的境地,定期的抽查能够有效的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结算的审核和完成将最终帮助我们的企业树立一定的形象和信誉,提高自己在同类的建筑企业的地位和竞争能力,帮助我们的企业找到更多的客源市场,合理的改善企业的内部管理。所以说,结算管理办法在我们的建筑工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工程中结算法律法规的应用
建筑工程中的结算法律法规所指定的具体内容,都是根据我们在结算过程中的程序所制定的。其结算的法律法规有效的规范了我们的结算程序,同时有效的避免了结算过程中的漏洞和问题,其应用在多方面的实践中也得到了良好的反馈,通过工程结算账户的核算,其归集能够直观,全面的反应出某个建造合同从签订合同开始到合同完工交付所有的环节所完成的工作量,对于本期的结算以及累计结算的情况,同时相应的反应了施工企业全部的建造合同的本期和累计的结算情况,便于施工企业和合同成本形成对比,掌握结算的进度。接下来我们就将从建筑工程的结算方式的应用,建筑工程结算的风险规范,工程变更对结算的法律风险规范以及建筑工程结算账户的核算内容目的及其会计处理等四个方面来分别的具体的阐述关于建筑工程中结算法律法规的应用。
(一)建筑工程的结算方式的应用
建筑工程在结算的过程中,要进行项目的成本控制,是为了之后的结算更加明晰和便利,工程项目进行成本控制,主要是通过政策和事先制定的目标,采用一定的控制方法和原则,主要是为了增产节约,杜绝浪费资源的现象发生,为工程的结算夯实基础。建筑工程的结算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1、按月结算按月结算就是按月将施工阶段分开,每个月进行一次工程结算,工程价款的结算都要经过填制统一制定的“工程公款结算账单”,通过开户银行进行办理结算,发包单位一般要经过审查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5天,在期限到了之后完成签证审核。每个月的程序都大体如此,按月结算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审核的间接期限。
2、分段结算第二种结算方式为分段结算,制定几个阶段期限,比如一期,二期,三期,或者前期,中期,后期这样的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既保证了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有效的开支和正常的运转,对于企业来说也也能够提高效率,按时按量的完成工程,分段结算具有一定的自由性,经过双方的协定合理的制定结算的时间段,能够有效的沟通我们的承包方和发包方。
3、一次性结算第三种方式就是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这样结算的工程量比较大,审核工作时间比较长,对于承包商来说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根据不同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在双方协商之后,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合法的进行结算。
4、其他结算方式建筑工程款可以适用期票结算,发包单位按发包工程投资总额将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开户的建设银行,在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经过开户银行的承兑,交于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根据会计法律到期到建设银行申请付款,这是一种比较安全的付款方式,有第三平台的介入,对于我们的承包商来说也是一种安全的资金清算的方式。承包单位对于所承包的工程,要根据具体的施工图,施工的组织设计,和现行的定额,费用的标准,价格等具体的编制施工图的预算,经过发包单位的同意,开户银行通过审定,成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材料在往来的结算过程中,承包单位如果自己采购建筑材料,发包单位就将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按照年度工作量的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关于材料的定金,并且在一定短时间的期限内付清。按照工程的承包合同由承包单位购货付款的,收取备料款。建筑工程的结算方式我们就主要有以上三种,同时按照具体的不同情况进行特殊的收款方式,我们要因地制宜,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建筑工程的结算。
(二)建筑工程结算的风险规范
对于近年来出台的多项政策,建筑工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建筑工程常常在正常的期限内得不到正常的结算,出现拖欠工程价款,甚至因为拖欠款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威胁,这种事情时有发生。为了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我们就要对建筑工程进行结算的风险规范。结算的法律法规就是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保障。我们的法律中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以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就是对于我们承包人的一个法律上的有效保障,合法的维护了承包人收到价款的权益。但是这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有三个必须的因素,发包人收到了竣工结算文件的证据,约定的期限,合同中要有“在约定期限不提异议认可结算”,这就为我们的承包人提供了风险意识的依据,以免受到损失。同时还有一条这样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哦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这同时也是对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这种保护性的规定告诉了我们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加强关于合同的管理,充分的利用合同完善法律法规中的盲区和模糊的区域,对于我们后期出现问题时,合同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就相当于一层法律保障,是我们进行任何工作的后期保证,关于合同,我们一定要与相关人员沟通清楚,寻找到相关的律师做好公证和其他方面关于合同的问题。及时的做好竣工的验收工作,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减少延期的可能性,竣工的验收我们不仅要寻找相关的技术人员和专业的技术方法,还要保证竣工的质量。及时做好竣工结算文件送审和签收的工作,按照有关的规定提交并且我们的文件信息必须齐全而且完整,文件信息是我们对于施工的证明,也是我们进行结算的法律依据,在送审时,我们也要采取必要的公证方式进行送达,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除了这些情况,一旦发包人超过约定的审价期限,视为按照送审价为准进行结算,我们的承包认在此之前要进行发函要求审问,这是对于发包人的法律程序上的尊重和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在这个过程中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工程结算阶段避免发包人以拖延审价来拖欠工程的价款,这是对双方诚信的一种默认的约定,同时我们的发包人要注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也要有规避结算过程中的风险,双方达到共赢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三)工程变更对结算的法律风险规范
工程的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对于施工中的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以及施工方法等某一方面的改变,这些变更统称为工程变更。同时我们的变更也分为不同的种类:立即变更,用完变更,某批变更,择日变更,累计生产数量变更等五种。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适用的主题进行变更,是对我们工程的灵活应用和施工的表现。工程变更会导致工程价款有所改变而做一些细微的调整,或者是某一个方面的全部调整,对我们的最终结算的结果具有极大的影响效果。对于依照合同或者设计的变更的工程价款也受到了我们法律的保护,具体的要求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依合同发生的或者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应当在调整情况发生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该条规定对超出14天之后的情况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缺陷问题,而很多发包人将会利用这项纰漏进行投机取巧。在工程变更对结算的法律风险规范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完善签证工作,及时的固定工作成果。其成果内容要具体明确,符合法定的程序和约定的程序,同时我们也要认真审查关于签证人是否具有评审的资格,使我们的签证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在这个过程中,要保护好所有的签证文件,包括各种会议记录文件,技术资料等,以备不时之需。在合同发生变更时我们要及时的进行备案的工作,使备案过后的内容和与施工合同里面的内容相一致。法律风险的规范,能够帮助我们的企业减少损失,有效的节约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有效的预防了事故的。发生,认识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得到有效的运营和经营,法律风险是企业生存的一个必要条件,我们必须对其熟悉的掌握,才能保证问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建筑工程结算账户的核算内容目的及其会计处理
建筑工程结算都会进行一定的会计账务处理,建筑工程结算会计处理一般都有一定的依据,主要是依靠工程的价款结算单,建造工程的结算合同,建造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具体的资料。作为一定的实质性的法律依据,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有根据合法的信息和客观的资料我们才能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成为一定的书面证明。建筑工程的结算账户一般都有一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通常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进行的具体的方法,主要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的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等一系列具体的方法,外币处理等特殊的处理方法。不同的处理方法一般都会影响到关于我们企业的各项资料和信息的可比度,所以我们在核算和处理的过程中,一般都要采用一致的方法进行核算和处理,保障我们企业的有效性。建造合同的施工周期一般都持续时间比较长,我们所进行的会计年度也比较长,因此,为了准确的核算当期已经完工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各部分,同时我们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它同其他事业单位不同,根据完工的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使资产负债表,建造合同能够可靠地计量。我们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通常也会分段,按月等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这是在会计处理方法上的结算程序。我们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不仅要进行工程价款的会计处理,还要进行其他账户的对应关系的处理,与工程施工账户的余额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发生了不一致的情况,我们要及时的进行核对。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也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建造合同的进度情况,这两个账户也应该保持余额的一致性,如果存在差额,我们也要找到问题的发生地在哪儿,重点的在于检查二者的核算方法是否一致,避免在账户上存在各种类型的问题。建筑工程的结算账户的核算内容与目的以及会计的处理方法使我们在各个项目的账户结算的情况都能够得到明晰的反应,提高我们的会计信息质量。同时也保障我们的建筑工程在财务处理上的法律性和规范性。
三:建筑工程结算法律法规的前景
建筑工程在进行项目结算的过程中,不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就恰恰是影响我们建筑工程结算法律法规发展的阻碍,以下就是一些主要的问题,包括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并不合理,建筑的设计修改和变更,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确定和审核的方法滞后等具体的问题。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并不合理
我们承包单位为了尽快的进行施工,一般性情况下都会在开工前期满足发包方的各项要求,事实上我们的承包方没有能力去达到这些要求,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并不合理,而我们的承包方也没有事先的进行声明和调查,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在后期的审核工作中就埋下了结算中问题的隐患。
(二)建筑的设计修改与变更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们在建筑的过程中需要对建筑设计和图纸进行修改和变更,但是我们的工作人员对于这个工作签证的不熟悉和不了解,就会造成大部分的资料缺失,信息不完善的状况,建筑的设计修改和变更这种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我们的施工过程中时有发生,我们要引起高度的注意和重视。
(三)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不到位
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都是多样的复杂化的,品种,价格,质量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了各个管理上的差价,使得市场上的价格不统一,有时候也会存在恶性竞争的局面,导致我们购买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存在纰漏,工程量在一定基础上也存在了计算的误差。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
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这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因为不能面面俱到的进行及时的反馈,造成资源的浪费,工程过程中产生较大的造价,这是由于建设单位在一定基础上对于建筑工程的管理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的手段,才会导致这样的问题产生,对于综合的全面的管理不到位。
(五)确定和审核的方法滞后
我们的发包单位在进行最后的确定和审核的工作阶段之后,还采用的是传统的验收方式和审核方法,传统的管理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不能完全的适应我们现代的技术和手段,因此,对于最后的确定工作我们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有效的解决。建筑工程在结算法律法规方面的前景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于结算过程中的程序所决定的,对于管理和技术,以及相应的其他硬性条件的设施,在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都具有相应的改变,也是我们主要的发展方向和前景目标。
主要有以下几项调控措施,通过正常的招投标进行评选,实行综合管理和全面控制,整体和部分的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的力度等具体有效的措施。
(一)通过正常的招投标进行竞选
建筑工程在进行承包商的选择时,要通过正常的招投标进行竞选,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招标,从而选择出具有优势条件的承包商,为日后能够有效的进行建筑工程的结算打下了良好的坚实的基础。对于工程承包的合同我们要及时的进行梳理,保证我们在修改的过程中有法律的维护。
(二)实行综合管理和全面控制,整体和部分分级管理对于建筑工程结算方面的管理,我们要实行全方位的综合性的管理和控制,从开始投入建设,决策,设计,选择最适合的方案,采用的最新的技术,运行过程中的管控,到最后的结算程序,都要全部在监控的范围之内,合理有效的把握我们各阶段的程序,达到综合管理和全面控制。同时我们也要对于其中的具体的管理进行有效的调控,对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管理要走合法程序,禁止而已抬价的行为,保证我们的成本。
(三)加强监督的力度
在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和管理阶段,我们都要加强关于监督的力度,跟随我们所指定的项目的投资,进行投资决策的有效商讨,这是需要在施工的整个过程中所要引起重视的,同时在竣工完成后,对于工程的审核和结算要做到准确和具体,找到最合适的先进的审核技术方法和手段,避免传统的方法所带来的缺陷和损失。总的来说,我们建筑工程在结算的过程中,法律法规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是贯穿我们整个的工程的始终,我们无法脱离法律法规体系而单独存在,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得关系。同时,对于我们的工作人员,要时刻的提高法律意识,针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形成一种法律权益的保护,增加自己的知识素养,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在企业的环境和条件下,发展自己综合的能力和素质,进行综合全面的发展,而我们的企业也应该为员工提供一种良好的发展平台,经常性的开展一些讲座和座谈会,定期的对我们的员工进行法律的培训,为企业的发展增加效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激发员工的创造性思维,为企业发展的出谋划策,因此,在建筑工程的结算法律法规的体系方面,具有广阔的发展道路和前景,对于工程本身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四、小结
我们在探讨了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在具体的结算过程中对于法律法规的应用。建筑工程在法律法规的影响下,相应了提高了自己的质量,工程结算是工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我们要格外的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不管是我们的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要有相应的法律意识,才能在不断地竞争和合作过程中避免因为法律的缺乏而带来的损失,也因为法律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过程中,促使我们的建筑工程的质量越来越好,是一种双赢的结果,实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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