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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01 18:20:0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 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 专家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重要讲话精神,提升合同行政监管工作专业化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合同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作用,为合同格式条款审查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保障合法规范、科学公正地履行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职责。

 第三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作为合同格式条款审查的专门咨询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全体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业专家小组,每个专家小组原则上由 5 名以上专家组成,且专家组人数须为单数。

 第二章 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四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人选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熟练掌握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热心合同格式条款事业,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合同格式条款相关工作,并乐于提供咨询服务;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至 70 周岁,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专家职责工作; (五)专家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 5 年的; 2. 对民法典有较深研究,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 3. 具有 5 年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及决策咨询经验的; 4. 具有 8 年及以上深圳市重点企业、行业协会合同管理或技术管理任职经历的。

 第五条

 专家征集范围包括深圳市政府部门、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

 第六条

 专家选聘方式包括定向征集、公开征集(需所在单位出具意见)、组织推荐等。

 第七条 选聘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公告,申请人填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审核。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答辩。

 (三)集体研究。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拟聘请专家名单。

 (四)专家公示。拟聘请专家名单在主管部门官网上公示 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主管部门将根据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异议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

 (五)公布聘任名单。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专家,由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聘任,名单在主管部门官网公布。

 第八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聘任期满后,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专家进行增补或调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解聘: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年龄、身体条件等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四)一年内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等行为次数达 3 次以上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六)除公开信息外,泄露所承担的专家工作内容、过程、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在评审工作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情形的,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单位利益的; (八)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条

 解聘程序如下:

 (一)本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解聘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 (二)经核实出现第九条第(二)至第(七)项所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启动解聘审批程序,予以解聘并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解聘人员不得以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被解聘的专家,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终身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资料,了解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公平、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专家会议结论中记录个人意见;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六)自愿退出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有关评审活动,提供客观、公正、明确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所承担的工作以及签署的意见负责,不得自行更换专家人选,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活动和发表意见;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除公开信息之外,严禁泄露所承担的专家工作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严禁泄露和侵犯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自觉保护他人权利,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将有关保密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三)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承担的专家工作与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开展专家工作时,不得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专家身份和影响力进行相关

 商业性活动,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自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七)如实申报所需个人信息,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30 日内告知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职责及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合同格式条款监督中出现的下列情形进行集体讨论、审议:

 (一)备案审查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合同格式条款; (二)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合同格式条款; (三)公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合同格式条款; (四)

 特殊、疑难的合同格式条款; (五)

 拟发布实施的重要合同示范文本; (六)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或者审查的合同格式条款。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活动方式:

 (一)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 (二)召开专题小组评审会议; (三)就有关问题开展书面咨询,包括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 (四)开展专题调研、举办专题讲座等。

 工作人员应当作好评审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整理形成评审意见后,交与会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确认。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出席评审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及时告知评审委员会日常联络人。

 第十七条

 评审会议可以邀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法律专家或专业人员以及消费者代表列席会议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建设处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有关活动联络,并确定专人负责与评审委员会专家联系,做好评审工作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主管部门适时召集有关专家召开专题会议,审查、分析、总结合同格式条款,并研究相关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工作重点。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每年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

 随机抽取是指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随机抽取专家。

 择优选取是指根据特定任务,按照一定的条件、数量选定专家。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专家工作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考评应当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输出质量等方面对每位参与工作的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情况将作为专家续聘和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深市监〔2013〕64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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