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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对于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通知(附,和美海岛创建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时间:2022-07-01 2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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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对于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通知(附,和美海岛创建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2〕856 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决定在全国沿海地区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同步推进物质文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激励引导海岛地区加强生态保护,改善人居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内容,维护海岛生物多样性,加强生态修复,切实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海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推动绿色发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

  坚持突出特色。依托海岛自然资源禀赋,传承历史和民俗文化,因岛制宜,保持特色风貌,发展特色产业,创建各具特色的和美海岛精品。

 坚持示范引领。树立海岛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协调发展的典范,为其他海岛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引领带动全国海岛保护利用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建设一批“生态美、生活美、生产美”的和美海岛,促进海岛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居民收入显著提高,特色产业和绿色发展方式优势凸显,公众海岛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推动海岛地区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形成岛绿、滩净、水清、物丰的人岛和谐“和美”新格局。

  (四)主要任务

  建立和美海岛创建示范考评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评选和跟踪评估,引导支持创建示范单位围绕海岛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实践探索,总结推广成熟的模式、机制,提升海岛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创建主体

  以单个海岛或岛群作为创建主体,以有居民海岛为主,兼顾少量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海岛所在县域及以下行政区域作为申报单元,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

  (二)创建周期

  每 5 年组织一次评选,考评结果优秀的获得和美海岛称号。和美海岛称号有效期 5 年,期满后自动退出,可再次参加下一轮创建。

 (三)考评指标

  考评指标包括生态保护修复、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人居环境改善、绿色低碳发展、特色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共 7 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

  (四)创建程序

  1.积极创建。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创建活动。对照评价指标,查找差距,补齐短板,通过开展创建工作努力提升海岛综合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海岛地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自愿申报。根据《和美海岛评价指标标准体系》,申报单元组织对创建主体进行自评,符合和美海岛创建条件的,填写《和美海岛创建示范申报书》(附件 2),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

  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择优向自然资源部推荐备选名单,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3.组织评审。自然资源部按照《和美海岛创建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3)组织评审工作。对省级推荐的备选名单进行初审,确定入围名单;再对入围名单进行评审,结果优秀的列入候选名单。

  4.公示公布。自然资源部对候选名单进行公示,最终确定评选结果。对获得“和美海岛”称号的统一授予证书并颁发牌匾,对进入入围名单的予以通报表彰。

 (五)动态考评

  自然资源部建立和美海岛动态考核机制,组织有关单位对获得和美海岛称号的海岛进行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创建条件的限期整改;对出现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行为的予以摘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然资源部成立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海域海岛管理司,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沿海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创建示范活动,加强对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县级人民政府是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的实施主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即可组织本地区创建主体参与创建示范活动,组织开展自评和申报等工作。2023 年上半年将启动第一批次申报与评审工作。

  (二)加强信息化支撑

  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依托中国海岛网建设一体化信息平台,用于和美海岛的信息发布、数据采集、成果展示、推介宣传,为创建示范活动提供信息化支撑平台。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活动,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海岛保护利用的新精神、新要求,宣传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自然资源部将根据创建成效和海岛特色,统一组织

 拍摄专题宣传片,编印和美海岛系列丛书,宣传和美海岛创建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3 日

 附件:

  1.和美海岛评价指标

  2.和美海岛创建示范申报书

  3.和美海岛创建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3

 和美海岛创建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备案第三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为确保和美海岛创建示范评审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评审工作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坚持国家引导、地方参与,生态优先、人岛和谐,突出特色、示范引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以单个海岛或岛群作为创建主体,以有居民海岛为主,兼顾少量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海岛所在县域及以下行政区域作为申报单元,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组织开展本地的申报工作。

 第四条

 申报的创建主体应符合“生态美、生活美、生产美”的要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和美海岛评价指标》测评分 70 分以上;

  (二)海岛植被覆盖率不低于 30%;

  (三)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 35%;

  (四)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 80%;

  (五)海岛周边海域水质不低于本地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控要求。

  近三年内,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不得申报。

 第五条

 有申报意愿的申报单元,根据《和美海岛评价指标》开展自评,符合和美海岛创建条件的,填写《和美海岛创建申报书》《和美海岛创建自评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逐级报上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择优向自然资源部推荐,纸质材料报自然资源部,相关电子材料上传至中国海岛网。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申报材料符合初审要求且自评规范准确的,作为入围名单进入专

 家审查阶段。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正;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五年内不得参与评审。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组织相关专家对进入入围名单的海岛进行现场核查,对《和美海岛评价指标》中各项指标内容逐一进行现场核验,形成核查意见。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申报主体的情况汇报和专家现场核查意见,按照《和美海岛评价指标》进行测评,形成评审意见,确定测评结果优秀的名单。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意见进行审议,统筹确定候选名单及排序。

  第四章 公示公布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将候选名单在自然资源报、自然资源部网站、中国海岛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举报等问题,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根据公示情况,最终确定和美海岛入选名单,并通过主流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等渠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对获得和美海岛称号的海岛统一颁发证书和牌匾,对进入入围名单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对获得和美海岛称号的海岛进行宣传,组织编印和美海岛系列丛书,拍摄专题宣传片,宣传和美海岛创建典型经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组织对获得和美海岛称号的海岛进行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和美海岛创建条件的,限期整改,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撤销和美海岛称号。

  对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反映的和美海岛获评后相关工作出现严重滑坡后退等情况,由自然资源部组织调查核实,限期整改。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撤销和美海岛称号并公开通报。

 第十五条

 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撤销和美海岛称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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