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探公司地震勘探社会化用工法律风险分析(完整),供大家参考。
物探公司地震勘探社会化用工法律风险分析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劳资纠纷成为了一个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国家加强了劳动用工立法,形成了以劳动法为龙头的劳动用工管理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和法规,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同工同酬作为立法目的。
随着法律的普及及公司物探工作量的不断增加,公司地震勘探生产中社会化用工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发生诉讼等法律风险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安全生产责任重大,虽然公司为了规范社会化用工管理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出台了《物探公司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及配套的措施,加强了社会化用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法律意识。但是,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许多用工问题和发生法律纠纷的隐患,公司安全运营法律风险极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物探作业队 社会化用工人员的用工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 风险 1、未按照公司要求与社会化用工人员签订合同。这几年由于三维地震勘探工作量较多,公司社会化用工量急剧增
加,由于工期短,任务紧,许多作业队为了尽快完成生产任务就向测量组、钻井组提出要求,以最快的速度组织起人员培训出工,各班组长为了完成任务,就叫自己手下的民工头马上带人到队上培训准备出工,有时一天内就到了好几百人,由于每个队只有一名劳资员,根本就没有办法亲自去要求每个民工按照公司规定先体检后签订用工合同,并且无力去核实每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的劳资员只好将公司印发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发给各个班组长,要班组长去要求民工在合同书上签字后交回队上劳资员。该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风险:
(1)、一个人或几个人代签民工劳动合同书。在检查各个作业队合同签订情况时我们发现,有的队的民工合同书上的签字笔迹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明显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合同书上的签字根本就不是民工自己签的,如果该名民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伤、工亡,我们单位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真实的劳动用工合同和身份信息资料,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我单位在用工过程中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将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对超龄社会化用工人员的身份资料弄虚做假。有的队虽然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劳动者年龄较大,超过了公司规定的社会化用工年龄的限制,有的作
业队为了应付检查,用复印机修改民工的身份证年龄,使其达到公司规定的要求,这样做的危害是将造成公司在用工中违反规定年龄使用超龄人员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如果合同期满后该名民工认为高强度的体力劳动造成了自己的身体伤害,要求公司赔偿,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3)、只与部分人员签订用工合同。有的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测量组、钻井组、仪器组只与民工头签订合同,其余人员一律不签合同或者只签订部分人员的合同应付公司检查,在 2010 年的一次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我们就已经发现了这个问题的真实存在。作业队这样做的目的比较幼稚,认为只要民工拿不出来劳动合同就不属于我公司的用工人员,如果出现伤或亡公司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这个问题的法律风险与第一种情况一样,公司不但要承担对民工的赔偿责任,仍然有可能受到政府劳动合同主管部门的处罚。
2、公司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标准《劳动合同书》存在严重法律风险。在公司劳资部门制订的公司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标准《劳动合同书》中,为了规避目前公司没有为务工人员购买社会养老保险金的问题,在劳动合同书中加了一句“公司所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社会养老金”的话,要求务工人员自行购买,妄图推脱公司未购买三金的法律责任,这是公司社会化用工中最为严重的一个问题。虽然目前许多务工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文化水平不高,但是随着国家
法制宣传力度的加大,一旦某一天他们中的某一个或某一些人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向公司提出赔偿或补偿的诉讼请求,这么多年公司使用过了成千上万的民工,公司有可能面临集团诉讼的法律风险,而且无法为务工人员购买三金的这个问题在目前公司自主聘用民工的前提下是避免不了的现实法律问题。
3、用工时间连续的风险。这几年由于“民工荒”的问题,比较有技术及工作经验的民工成了“香饽饽”,这个队干完了马上另一个队又来找,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间隔期短,这在同一个公司下很容易造成用工时间连续,无疑又埋下了一个“定时炸弹”。
二、 钻机机修、基地后勤服务管理中存在的用工诉讼法律风险 公司所属的三个经理部和山地分公司都有自己的基地、食堂、机修车间等,有的单位在有用工需求时是与第三方签订的服务合同,有个别单位就根本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进行用工申报审批,而是直接自行用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去年有公司领导到某经理部安全检查时就曾经发现,有个经理部的钻井机修组未经公司劳动用工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聘请了 10 多个有偿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人员和附近村民为经理部所属作业队修理钻机,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用工合同,后经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有的人员已经在该基地
修理钻机 3 年以上,2 个有偿解除合同的人员在物管那边上班,同时修理钻机,这种法律风险尤其大,因为买断人员上访问题一直不断。有的单位基地后勤服务人员是家属或子女在那里上班,其中有些人工作年限在 10 年以上,前几年虽然川庆劳资处和公司都要求清理这些人员,但是个别单位有些服务性质的岗位在出工期间都还存在这种违规现象。如果这些用工状况继续保留,某一天一旦公司政策规定不许使用这些人员,将有可能出现劳动争议诉讼或其它不稳当现象。
三、
社会化用工中的安全责任法律风险 这几年公司地震勘探作业工区分散,高陡构造多,山高路险,施工条件恶劣,生产过程中发生一点点安全责任事故在所难免。按照目前的用工组织形式,根据我国现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公司所属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不管发生哪种类型的安全责任事故,也不管这些事故的大小,公司都将直接承担所有的安全责任,没有任何回旋余地,外聘人员驾驶车辆造成的安全事故损失就是一个例子,根据川庆公司的安全责任考核规定,这也可能将会对公司全体员工的经济效益产生负面影响。去年油建公司的车辆运行事故,如果当时没有及时补上车辆承运合同,那么安全责任第一主体肯定就是由油建公司。在我们物探公司,每年的施工高峰期,有民工上一万人,几百台车在野外施工,这样的安全责任风险无疑是巨大的,不采取措施加以规避法律风险是不行的了。
四、
目前分散 地震勘探钻井 工程 分包和 劳务分包 存在的法律风险 这几年,公司为了解决工期紧钻井力量不够的情况,允许各个作业队按照公司《地震勘探钻井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进行对外钻井工程分包,由各个作业队报所属经理部统一组织有钻井资质的公司进行招标,但是,文件发出后,没有一个作业队按照公司文件规定程序执行组织招标,而是自行找一家自己熟习的小钻井公司进行分包,很多队都是在勘探任务完成后要付款了才申请立项签订钻井分包合同,给不熟悉情况的审计和内控审核人员造成洗钱的错觉。在审查中我们还发现,作业队所找的这些分包商,公司规模小,注册资金少,有的还可能是虚假出资注册的,如果在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这些公司根本就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最终公司难逃干系。
五 、公司目前 采用的几种用工形式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我们企业可以采用的用工方式主要有这样几种:首先按照企业是否自主招聘这个角度入手,企业的用工可分为企业自主招聘和劳务派遣用工。而同时从企业自主招聘这方面进行细化,我们又可以是否签订需要工作时间的不同,分为非全日制工和全日制工。在全日制用工方面,我们又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工时制度进行划分。如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我们在
用工方面可分为签订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用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的用工。而从工时制度方面,我们又可以分为标准工时用工、综合工时用工和不定时工时用工。然后将这三种以劳动合同期限为标准划分的用工方式,与以工时制度为标准划分的用工方式进行结合,那样在企业自主招聘方面,我国企业就有 9 种用工方式,再加上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和非全日制用工,一共就有 11 种。
目前公司地震勘探生产中社会化用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劳务派遣用工。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岗位同时满足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这三个条件时,企业才可以在这类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这种方式。而且针对这个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国家也进行了细化。如工作连续性是在半年之内才能称为临时性岗位、非主营业务才能称为辅助性、原来有人做,只是因为原有劳动者暂时不能在岗才能称为替代性。人大法工委曾指出,临时性是指 6 个月以下的岗位,辅助性是指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原在岗劳动者脱产休息,休假需要他人临时顶岗的岗位。并特别规定,同一岗位连续用工超过 24月以上,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的形式。这些解释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写入定稿,但仍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公司在与劳
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也应考虑这些因素。《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由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回避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也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的范畴,但实践操作中常见的情形是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用工单位有权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贵公司应当了解。贵公司还应认真审核劳务派遣公司资质和明确派遣协议,因为一旦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与劳务派遣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在用工成本上,公司一般都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
另外,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时候,企业一定要仔细审核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和实力,签订明确和细化的劳务派遣协议,并同时审核企业用工岗位是否符合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为什么要认真审核劳务派遣公司资质和明确派遣协议呢?因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时,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一
旦因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避免承担这种连带责任(规避此类法律风险),企业务必要重视这两个方面。
这种用工形式目前川庆公司已经要求严格控制,实行使用提前申报审批。
(二)、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根据对其用工时间来规定的,只是那些工作时间很短的岗位才能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如每天不能超过 4 小时,每周不能超过 24 小时。如果公司有岗位符合这种工作时间特征,企业就可以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否则,就不能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在此种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口头协议,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 15 日,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加班费问题上,除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以外,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这种用工方式只需为受聘者缴纳工伤保险,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涉及签订有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目前在地震勘探施工中主要是临时搬家等在采用,用工量不是太大。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用工。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用工方式不涉及签订有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终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需要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目前这种用工形式在我们公司地震勘探社会化用工中是广泛推广使用的主要形式,最大困难是无法解决劳动者“五险一金”的缴纳问题,这个问题法律风险最大。
五 、地震勘探 社会化用工形式转变分析
鉴于公司采用的上述几种用工方式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用工法律风险,那么,可否考虑在公司外培养一些具有一定实力的公司,将部分辅助性的、劳动用工数量较大的工作分包给它们承担,以此来转移公司直接用工的法律风险。假如我们要将部分地震勘探作业中非技术性、辅助性的工作进行分包,应当把这些工作包给那些注册资金多(至少在 500万元以上)、经济实力强大、政府关系过硬的公司,公司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来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这样可以
大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工程质量,并且如果一旦发生用工诉讼法律纠纷和安全责任事故,都将避免公司直接承担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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