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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市民政局-目录表

时间:2022-07-03 19: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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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市民政局-目录表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13 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违法行为的处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 23 号)第十四条第(二)、(三)、(四)项;3.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50号)第十四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规进行委托处罚; 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14 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 2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规进行委托处罚; 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6.《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7-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9.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10.《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1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1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1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15 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规进行委托处罚; 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6.《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7-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9.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10.《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1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1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1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16 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规进行委托处罚; 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1-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6.《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7-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9.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10.《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1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1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1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17 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规进行委托处罚; 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

 1-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6.《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7-8.《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9.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10.《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1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1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1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否

 序号 实施

  主体 权力

  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是否纳入窗口办理 备注 18 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对与地名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规进行委托处罚; 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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