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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研究生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招生监察工作,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x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xx教卫监 〔2013〕80号)、《xx大学招生工作管理办法》(x〔2013〕 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重在全程监察、重点监督,重在监督执纪问责,是检查的检查、监督的监督。招生监察部门要督促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落实“一岗双责”,切实维护招生政策、法规、 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监察部门及其职责、职权 第三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对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决策、执行、成效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监察小组在上级监察部门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组长由分管监察工作的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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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干部等组成。监察小组负责具体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的监 察职责权限:
1.
对国家和x市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
出席或者列席有关招生工作会议,参与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录取方案、工作制度等的研究与制订,提出监督制约、问题防范的措施和建议。
3.
监督检查招生录取的组织、实施和监管情况。在考试、测试及录取期间,招生监察人员进驻现场履职,实行现场监察, 参加招生有关重要事项研究,督察招生计划执行、录取操作等关键环节。
4.
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5.
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符合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整改。
6.
受理涉及违反国家和x市招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开展相关调查,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建议暂停涉嫌违纪违规人员参与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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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嫌重大招生违纪违法情况。
8.
国家及x市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的其他招生监察工作职责。
第六条 监察人员包括监察小组成员和选派人员,有以下职 责要求:
1.
认真学习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的制度和政策,了解学校招生方案、规程等; 2.
认真做好招生监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发现招生工作中有异常情况或者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提出监察建议或者提请召开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会议; 3.
招生监察工作结束后,填写《xx大学招生监察事项记录表》。
第七条 承担研究生招生任务的院系或单位,负责本单位研 究生招生录取相关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要明确一位院系领导负责招生监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
认真学习学校有关招生政策和纪律; 2.
对本单位指派的招生工作人员或者要求监察的对象进行招生纪律的宣传教育、监督与提醒; 3.
认真做好招生监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发现招生工作中有异常情况或者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校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和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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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点环节监察事项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监察小组开展以下招生监察工作:
1.
基础监察 督促完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制度体系建设。督促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2.
招生计划监察 出席招生领导小组会议,对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方案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指定专人检查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复试办法、录取办法等重要信息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
指定专人检查推荐免试、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单独考试等的信息公开工作。
3.
考试监察 检查安全保密责任书的签署情况,检查招生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回避和保密情况。督促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加强专业课出卷教师的管理,完善出卷教师更换机制。
检查考点作弊防范工作,检查试卷领取和保管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检查考场视频监控,督促考试组织机构指导考务小组正确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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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监管到位。组织纪检(监)员督促巡考人员正确履责。
4.
复试录取监察 出席招生领导小组会议,参与审议研究生复试分数线,参与审议研究生破格复试名单、拟录取名单。
督促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加强对推免生夏令营活动、推免生面试等的监管。
督促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加强对院系复试、录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复试工作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强化研究生复试笔试和面试的监管,认真做好面试材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检查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测试、院系复试工作的组织和监管情况。
督促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和二级院系检查复试办法、复试名单、复试成绩、拟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
督促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将研究生录取名单等需要备案的材料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5.
投诉举报的处置 受理涉及招生违规违纪的投诉和举报。投诉或举报特定院系和教师的,交由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调查,调查结果报监察小组。投诉或举报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的,由监察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对信访投诉、不符合上级和我校规定的做法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监察小组应向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监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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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但不替代、不干涉招生具体的业务工作。监察小组经调查认为需要取消考生复试或录取资格的,应向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对涉嫌重大招生违纪违法情况,监察小组应及时向学校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督促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及时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察小组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
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纪违法行为。
3.
对信访投诉、不符合上级和我校规定的做法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向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嫌疑的工作人员,建议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招生考试、录取和其他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责任追究 第十条 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执行以下监察相关工作制度:
1.
事前告知制度。凡属招生监察的事项,学校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须将具体事宜和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前通知监察小组,送达有关文件和材料,以便妥善安排招生监察工作。
2.
会签制度。在招生考试录取期间,凡遇特殊情况处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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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问题决定必须由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策,并由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共同签署意见,留下文字记录。
3.
备案制度。根据考试、录取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监察小组和相关单位应按职责及时做好有关信息和文书资料的收集、备份和建档工作,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有文字记录,做到过程有记载,问题可查究。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监察小组执行以下监察相关制 度:
1.
集体决策制度。在考试、录取期间,凡涉及招生录取监察特殊情况的处理,必须做到监察小组全体成员同步知悉,集体讨论决定。
2.
工作报告制度。监察小组成员在招生录取监察工作中, 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监察部门领导请示报告;有关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监察部门领导汇报。
3.
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招生考试、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的监察小组成员必须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录取监察工作。
4.
保密制度。监察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 监察小组成员应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监察任务 和要求,不得缺岗、串岗。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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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影响的,将予以责任追究,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对招生工作人员、监察工作人员违反招生纪律, 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教育部、人社部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监察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