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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编号:GZ/ RL 010-2022 施行日期: 2022- 01-01
XXXXXXXXX 公司或者机构 企事业单位年金实施办法 发布文号:XXXX〔2022〕22 号
第 1 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增强企事业单位凝聚力和竞争力,规范和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根据《XXXXXXXX》,结合公司或者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或者机构及所属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全部工作人员.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年金,是指公司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协议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协议制度. 第 4 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年金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1)统 1 制度,统 1 管控; (2)企事业单位缴费分配体现公平,兼顾效率; (3)规范统筹外养老项目,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4)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或者机构的有关规定,调整企事业单位年金缴费水平;
- 2 - (5)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集中规范管控,安全运营,稳健增值.
第 2 章
组织管控
第 5 条 公司或者机构成立企事业单位年金管控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或者机构领导,人力资源、财务、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有责任人组成. 主要职责:
(1)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事业单位年金管控办法; (2)协调、决定企事业单位年金重大事项; (3)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 6 条 公司或者机构企事业单位年金管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或者机构人力资源处,作为企事业单位年金管控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公司或者机构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起草公司或者机构企事业单位年金管控办法及相关管控规定; (2)负有责任公司或者机构企事业单位年金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筹集; (3)定期向公司或者机构企事业单位年金管控委员会报告
企事业单位年金工作; (4)负有责任指导各专业分公司或者机构企事业单位年金实施和管控工作; (5)负有责任公司或者机构企事业单位年金业务的日常管控. 第 7 条
公司或者机构企事业单位年金管控工作由公司或者机构人力资源处负有责任牵头组织和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有责任. (1)人力资源处主要负有责任制定企事业单位年金管控办法及相关管控规定;组织协调企事业单位年金的实施;企事业单位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账户管控系统所需信息的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过渡年金待遇的审核;企事业单位年金相关政策咨询及业务协调等. (2)财务部门主要负有责任企事业单位年金资金的筹集和缴纳;过渡年金待遇的支付;企事业单位年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等. (3)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有责任企事业单位年金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 3 章
参加条件
第 8 条 公司或者机构建立企事业单位年金,应同时符合下
- 4 - 列条件: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协议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3)已经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管控制度健全. 第 9 条
工作人员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参加企事业单位年金. (1)与公司或者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满 1 年,并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或由集团公司或者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调入公司或者机构工作,与公司或者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已经在原单位加入企事业单位年金; (2)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协议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 10 条
符合参加企事业单位年金条件的工作人员,有权自愿参加或不参加公司或者机构企事业单位年金. (1)工作人员符合参加企事业单位年金条件,自愿参加企事业单位年金的,须填写《参加企事业单位年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或者机构人力资源处审核或者签字备案. (2)工作人员符合参加企事业单位年金条件,自愿不参加企事业单位年金的,须提出申请,并填写《不参加企事业单位年金声明》,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或者机构人力资源处审核或者签字备案. 第 101 条 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死亡、出国(境)定居、自动离职、与公司或者机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自
动退出企事业单位年金.
第 4 章
资金筹集
第 102 条 企事业单位年金资金由公司或者机构和工作人员某工作人员个人共同缴纳. 企事业单位缴费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成本中列支.企事业单位缴费基数要与实际纳入实施人员范围相 1 致. 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按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1 定比例缴纳,由公司或者机构在本人税前工资中代扣代缴.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 1 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 1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2%.公司或者机构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或者机构规定,统 1 调整企事业单位和某工作人员个人的缴费比例. 第 103 条 工作人员当月无薪,当月暂停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暂停期间,不参与企事业单位缴费向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的分配.
工作人员因某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缴费中断的,中断期内不参与企事业单位缴费向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的分配.恢复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时,不允许补缴.
- 6 - 非工作人员某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缴费中断的,工作人员在恢复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时,可以补缴. 第 104 条 集团公司或者机构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时,停止下 1 年度企事业单位缴费. 企事业单位缴费停止期间,工作人员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同时停止;公司或者机构恢复企事业单位缴费时,工作人员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同时恢复;停止期间的企事业单位和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均不允许补缴. 第 105 条 公司或者机构所属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按月将企事业单位缴费和工作人员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进行统计,并报公司或者机构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汇总后,提交公司或者机构财务处;公司或者机构财务处统 1 缴至集团公司或者机构企事业单位年金理事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账户. 第 106 条 工作人员参加企事业单位年金后,可以自愿书面申请暂停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须填写《自愿暂停企事业单位年金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申请》,经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审核,并报公司或者机构人力资源处审核或者签字备案. 工作人员自愿暂停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 1 年后又自愿恢复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的,须提交《自愿恢复企事业单位年金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申请》.同时恢复企事业单位缴费计入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暂停期间的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和企事业单位缴费均不允许补缴.
第 5 章
账户管控
第 107 条 企事业单位年金账户包括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和企事业单位账户.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用于记录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额、企事业单位缴费计入额及其对应投资运营收益;企事业单位账户用于归集企事业单位缴费分配余额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企事业单位年金账户由集团公司或者机构企事业单位年金理事会选定的账户管控人负有责任管控. 账户管控人的账户管控费用由公司或者机构统 1 缴纳,并从公司或者机构总部和专业分公司或者机构成本中列支. 第 108 条
某工作人员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缴费按以下规定计入本人的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
(1)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 (2)企事业单位缴费依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基数和工作年限基数计算其企事业单位缴费计入额,并计入本人的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企事业单位缴费计入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企事业单位缴费计入额=岗位系数×岗位基数+年限系数×年限基数 其中:
企事业单位缴费计入额在本企事业单位当月企事业单位缴费平均计入额 5 倍以内的部分计入工作人员某工作人员个人账
- 8 - 户,企事业单位缴费计入额超过本企事业单位当月企事业单位缴费平均计入额 5 倍以上的部分归入企事业单位账户. 岗位系数=(企事业单位缴费分配总额÷岗位基数之和)×岗位比例(保留 3 位小数,舍尾数)
年限系数=(企事业单位缴费分配总额÷年限基数之和)×年限比例(保留 3 位小数,舍尾数)
企事业单位缴费分配总额=企事业单位账户余额+企事业单位缴费总额-补分企事业单位缴费额 岗位比例与年限比例之和等于 100%,其中,岗位比例暂定为70%,年限比例暂定为 30%.岗位比例和年限比例由集团公司或者机构统 1 调整. 企事业单位缴费分配余额归入企事业单位账户. 第 109 条 对于执行协议工资制人员,其岗位(技)工资标准高于集团公司或者机构岗位(技)工资标准的,在企事业单位缴费分配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时,参照集团公司或者机构岗位(技)工资标准,按照不超过本单位同级同类人员水平的原则,确定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基数;低于集团公司或者机构岗位(技)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作人员本人实际岗位(技)工资标准确定岗位基数. 第 210 条 企事业单位年金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中,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及其收益全部归工作人员某工作人员个人所有;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的企事业单位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
归工作人员某工作人员个人所有,其他月度的企事业单位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在本人离职时,根据工作人员在集团公司或者机构各企事业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以下简称权益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所有权益:
(1)权益年限不满 5 年的工作人员,不享有企事业单位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的所有权益.企事业单位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全部归入企事业单位账户. (2)权益年限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工作人员,享有企事业单位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的部分所有权益.其中,权益年限满 5 年不满 6 年的,享有 50%的所有权益;权益年限满 6 年不满 7 年的,享有 60%的所有权益;权益年限满 7 年不满 8 年的,享有 70%的所有权益;权益年限满 8 年不满 9 年的,享有 80%的所有权益;权益年限满 9 年不满 10 年的,享有 90%的所有权益.未归属工作人员某工作人员个人的所有权益归入企事业单位账户. (3)权益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享有企事业单位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的全部所有权益. 第 2101 条 工作人员在集团公司或者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工作调转,其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资金全额划转. 第 2102 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就业且该企事业单位已建立企事业单位年金的,其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的权益年限确定的所有权益转移.
- 10 - 第 2103 条 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尚未就业或新就业企事业单位未建立企事业单位年金的,其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的权益年限确定的所有权益保留,保留账户继续投资运营.保留账户由账户管控人继续管控,具备条件时按规定转移或领取. 第 2104 条 工作人员有权查询其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有关信息. 第 2105 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自行注销. (1)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转移的; (2)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积累额按规定全部领取完毕的.
第 6 章
待遇支付
第 2106 条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退休的工作人员,不享受集团公司或者机构离退休生活补贴,改发集团公司或者机构过渡年金.具体办法参照集团公司或者机构有关规定. 第 2107 条 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其权益年限确定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所有权益.企事业单位年金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根据本人选定金额按年领取,余额继续投资运营.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领取金额与集团公司或者机构过渡年金合并计算某工
作人员个人所得税. 第 2108 条 工作人员在退休前死亡的,其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某工作人员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1 次性领取;工作人员在退休后死亡的,其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1 次性领取. 第 2109 条 工作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其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某工作人员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可 1 次性领取. 第 310 条 退休、出国(境)定居按年领取的,首次申请领取金额不允许超过其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归属本人资产的 95%. 第 3101 条 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年金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不允许提前领取. 第 3102 条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企事业单位年金某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或者机构指定的托管人代扣代缴.
第 7 章
管控监督
第 3103 条 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由企事业单位缴费、工作人员某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等组成. 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某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方式管控.
- 12 - 公司或者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年金分别记账,互不调剂. 第 3104 条 公司或者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由集团公司或者机构企事业单位年金理事会以受托方式统 1 管控.理事会选择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账户管控人、托管人、投资管控人,管控运作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 第 3105 条 公司或者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年金基金必须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控人、托管人、投资管控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控,不允许挪作其他用途. 第 3106 条 企事业单位年金管控工作接受集团公司或者机构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公司或者机构的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按照集团公司或者机构企事业单位年金管控制度和内控体系的要求定期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 3107 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的,公司或者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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