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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卫计通190号文件附件(毕卫计通〔2017〕191号对于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配套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2-07-05 1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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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卫计通〔2017〕191 号

  毕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配套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委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现将《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配套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 年 11 月 6 日

 毕节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6 日印

  共印 20 份

  2 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配套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通知》要求(黔卫计发[2015]53号),结合卫生计生部门职能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坚持和完善卫生计生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准确解读卫生计生政策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衔接的配套政策,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和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利,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

 二、工作目标 建立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相适的卫生计生制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卫生计生合法权益。

 三、重点工作

  3 (一)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计划生育统计制度。

 1、在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IS”)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已增加“户别”字段,对数据库中个案人口准确区分“家庭户”或“集体户”。

 2、乡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与公安数据比对、入户采集等多种方式,核准和补录 PIS 人口基础数据库中个案人口的户籍登记地、现居住地全称(即省、市、县、乡、村五级地域名称)。确保能按照个案人口户籍登记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居)组(网格)名称,准确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口,并能准确生成、统计各类数据。

 3、卫生计生部门继续保留“PIS”系统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户籍属性”字段,记录备案个案人口原“非农业”和“农业”标志,用于卫生计生部门核准农村计划生育对象,不对其它部门提供。

 4、增加“原户籍信息查询”模块,对备案信息进行确认。在“PIS”系统对户籍人口原户口性质进行记录备案,正式启用“原户籍信息查询”模块,用于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对农村计划生育对象进行确认。“原户籍信息查询”数据库主要用于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用于核准农村计划生育对象,以保障原农业户籍人口在户籍制度改革后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不对其他部门、单位、个人提供“原户籍信息查询”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

  4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核准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的工作中,要以原户籍记录备案信息为准,不再要求服务对象提供有关原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二)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新农合)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2、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参加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新农合待遇资格。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口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完善卫生计生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制订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1、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部门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跨部门人口信息动态采集、共享校核和应用服务长效机制,整合形成标准统一、更新及时、真实准确的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资源库。

 2、稳定和加强村级计生专干队伍,坚持和完善村级人口变动信息采集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质量核查办法》,适时更新 PIS 人口基础数据库,做到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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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计划生育业务信息互联互通的通知》要求,建立以育龄妇女及其配偶和子女信息为主的计划生育业务信息库,以全员人口信息为基础,建立出生人口、生育证办理等数据库,逐步实现与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等业务信息的共享和校核。

 (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利

 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一是原适用的国家、省、市利益导向政策不变。通过原农村户籍人口户口性质的备案记录,每年从村(居)至市层层确认汇总上报原农村居民中应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目标对象。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的资金发放标准,委托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向政策享受目标对象直接发放资金,到人到户。二是计生特殊家庭(特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含独生子女本人及父母)的特别扶助金、一次性抚慰金、养老保障缴费补助、医疗参合参保金自筹部分实行城乡统筹。三是原农村“计生两户”(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绝育户)的女孩考生,参加全国高考并报考省内高校时总分加 10 分。四是原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结扎户)持有居住证进城居住后,原享受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金自筹部分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继续代缴。五是原农村独生子女户、原农村二女绝育户在户籍制度改革后在市内县区三级以下医院就诊,政策范围内 100%报销,在市内三级以上(含三

  6 级)医疗机构及市外就医提高 10 个百分点报销政策。六是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不变。根据原农村户籍人口户口性质的备案记录,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现行农村孕育妇女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妇幼基本公共卫生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五)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1、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服务。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新生儿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等 6 类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利,对原农村户籍人口户口性质进行备案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现行农村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2、农业转移人口可自愿选择在原居地或转移迁入地参保,享受相同的缴费标准、报销比例和相同的优惠政策。

 3、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划要求,加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运行机制,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助推户籍制度改革。

  7 4、加强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人员的培养,提高社区卫生计生机构的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能力,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可及性。对农业转移人口做好健康教育宣传、健康档案建立、特殊人群健康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为保证相关政策落到实处,我委成立了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科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委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科室职责的同时,负责宣传、协调、督促全市卫生计生部门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地落实。

 (二)强化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市卫生计生委将加大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协同配套政策的落地落实督查指导,在全市形成广泛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卫生计生政策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衔接的配套政策,认真解答群众疑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对工作推动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将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有效落实。

 ( ( 三) ) 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好卫生计生系统工作队伍横到底、纵到边的网络优势,加大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卫生计生部门的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

  8 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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