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生孩子就离婚-没那么简单!,供大家参考。
不生孩子就离婚? ? 没那么简单! !
不生孩子就离婚?没那么简单!
黄小星
我们没有悟空大师兄的火眼金睛,难免会遭遇一段失败的感情。可失去了感情,难道还要赔上金钱和后半生?婚姻里,哪些是属于我们却被我们放弃的权益?哪些是不需要我们承担却被我们背上的债务?婚姻法会告诉你,法律是怎么解决你婚姻里那些事儿的。
现实生活中,父母催生屡见不鲜,让原本想多享受几年二人世界的小夫妻,尤其是女方百般无奈。如果夫妻双方对生育的意见不一致,更让女方苦恼。那么,在生育方面,女性究竟有哪些权利?又会对婚姻有哪些影响呢?
妻子擅自流产,丈夫可以据此提出索赔吗?
小蔡和小谭是一对结婚 3 年的小夫妻。妻子小谭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行政主管,工作尽职尽责,每天忙忙碌碌,暂时没有要孩子的打算。虽然小蔡很喜欢孩子,也想尽早当爹,但考虑到小谭的想法,再加上两个人都还年轻,也就没再争执。
然而,每年春节回家,夫妻俩却不得不面对双方父母的灵魂拷问:什么时候让我们抱孙子(外孙子)?小蔡越来越无法抵抗父母的压力,最后偷偷把妻子的避孕药调换成了维生素。不久,小谭“意外”怀孕了。
得知小谭怀孕,小蔡喜笑颜开,赶紧把好消息告诉了双方父母。小蔡心想生米已经煮成了熟饭,妻子就只能接受现实,把孩子生下来。结果,小谭态度非常坚决,认为自己目前工作立足未稳,不宜生子,否则职位难保。虽然小蔡的父母赶过来百般劝说,小谭还是一意孤行地做了流产手术。
伤心气愤的小蔡一气之下和小谭分居了。本以为等小蔡冷静下来,事情就过去了,谁知,小谭却接到了法院传来的离婚起诉状。原来,小蔡已经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小谭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巨大精神损失费。
律师评析: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是否生育子女不
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
由于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女性生育子女要历经受孕、怀孕、生产近 10 个月的时间,无法由男性替代而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当男方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时,应当让步。
也就是说,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生育的权利。女方单方面选择生育子女,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女方单方面选择终止妊娠,也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的丈夫认为:妻子不能生育是重大的生理缺陷;妻子不肯生育是自私自利的表现;妻子怀孕后又决定终止妊娠,更是对丈夫的冒犯和不尊重,从而暴跳如雷。但作为丈夫,不能对妻子过分苛责,因为妻子不是生育工具,以上种种均不构成妻子在婚姻中的过错。
面对不能生育的妻子,这场婚姻可以主张无效吗?
小强和小美结婚 5 年,也是充满痛苦和纠结的 5 年。5 年间,两个人为了求子经历了漫漫求医路。西医中医、大医院小诊所、偏方古方,小强和小美也都尝试过。药片大把大把吃,药汤大口大口喝,5 年折腾下来,小美心力交瘁,消瘦脱发,婚前的水灵美女变成了婚后的憔悴大妈。最终,所有的努力都成为泡沫,多家医院均做出了小美不能生育的残酷诊断。
小强彻底失望了,也对妻子产生了怨恨,更对自己的婚姻感到后悔。有朋友对他说,小美不能生育,其实根本不适宜结婚,这对小强不公平,建议他去法院起诉,主张婚姻无效。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
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但是,女性不能生育,并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女性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几种:1. 性病。2.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3.重症智力低下。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第一部《婚姻法》是做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到 1980 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 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
夫妻俩对生育问题争执不下,可以离婚吗?
文章开头的小蔡和小谭,小蔡起诉离婚并索赔,虽然法院并没有支持小蔡精神损害的赔偿要求。但是,小蔡仍然坚持离婚,认为:“小谭有独立生育决定权,我尊重她的选择;但是,她作为我的妻子,自作主张做流产手术,杀掉了我们的孩子,我认为她对我没有夫妻感情,我不愿意再持续这场冷冰冰的婚姻。”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但小蔡态度坚决,不肯回头。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女性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生育,但也要谨慎考虑对于婚姻的影响;男性虽然不能强制女性生育,但他也有生育子女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通过解除现有婚姻,重新建立婚姻来解决。
女性处在生育期,男性不得单方提出离婚
小蔡最终得以离婚,其实是在双方矛盾积压许久的情况下。但是,如果小谭
刚做完流产手术一个月,小蔡就到法院起诉离婚的话,法院一定会驳回小蔡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原因很简单,在这个阶段,女性的身体需要恢复、调养,不能承受巨大的精神刺激。法律如此规定,是对女性的特别保护和关爱。当然了,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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