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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瓦斯超限核查制度(全文完整)

时间:2022-07-05 20:20: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贵州省煤矿瓦斯超限核查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贵州省煤矿瓦斯超限核查制度(全文完整)

 

 贵州省煤矿瓦斯超限核查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甲烷、一氧化碳)超限管理工作,督促煤矿做好超限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落地落实,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贵州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贵州省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煤矿瓦斯超限后,要立即要求煤矿按照《贵州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贵州省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开展分析追查,并上报《超限分析报告》。

 凡发生“ 高值瓦斯超限的、重大瓦斯超限的、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瓦斯超限的、一氧化碳超限达 30)

 分钟的、一氧化碳低值异常的(含不应出现地点出现的)”等四类情形的,要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分级核查,并形成《超限核查报告》。

 第三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急值班值守人员发现“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重大瓦斯超限情形,按照下列要求报告。

 1.一般瓦斯超限时间达到或超过 10 分钟的;高值瓦斯超限时间达到或超过 5 分钟的、井下一个作业点瓦斯超限导

 致其他区域瓦斯超限且持续时间超过 5 分钟的,要及时报告(电话、短信等)带班领导、分管领导; 2.发生上述瓦斯超限信息且持续 30 分钟尚未结束的、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瓦斯超限的,要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及时以政务信息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值班室。

 第四条

 全省煤矿瓦斯超限实行“双报告”制度。“双报告”是指煤矿《超限分析报告》和监管监察部门《超限核查报告》。

 第五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值班人员要按照《贵州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贵州省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上报的《超限分析报告》进行书面核查,核查要点和处置方式如下。

 1.原因分析是否准确; 2.有无明显逻辑错误; 3.采取措施是否得当; 4.没有疑问的,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5.有疑问的,启动现场核查。

 第六条

 现场核查分级。

 1. .发生 高值瓦斯超限的,由县、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分级监管原则和煤矿上级公司组织核查,并由牵头部门编制《超限核查报告》上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监察执法处(按照分管区域划分,下同); 2. .发生 重大瓦斯超限的,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

 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监察执法处进行核查,并由牵头部门编制《超限核查报告》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3.发生 煤与瓦斯突出或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委托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监察执法处)组织核查,并由牵头部门编制《超限核查报告》,按照国家矿山安监局要求上报; 4. .一氧化碳超限达 30 分钟或出现一氧化碳异常的,要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并由牵头部门编制《超限核查报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七条

 现场核查要点:

 1.是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停电制度;是否第一时间采取撤人、停产、停电等措施; 2.是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汇报处置制度;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的矿领导是否第一时间调度组织处理; 3.是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制度;是否查清瓦斯超限原因;是否开展追究责任人责任; 4.是否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 是否制定完善的整改措施;是否执行停产累加; 5.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警示教育。

 第八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时,要重点分析研判以下原因:

 1.是否存在“人为造成安全监控系统失效嫌疑的”; 2.是否存在“供电引起的”;

 3.是否存在“冒顶片帮引起的”; 4.是否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引起的(含动力现象)”; 5.是否存在“一氧化碳超限达 30 分钟或一氧化碳异常的”。

 第九条

 存在“人为造成安全监控系统失效嫌疑的”,现场核查要素为:

 1.查看煤矿监控系统中超限曲线是否与预警系统一致,如一致,说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到前置机之间连接正常,如不一致,说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到前置机之间存在连接中断情况; 2.查阅煤矿值班记录、调度通信系统、询问单班人员等方式进行验证; 3.使用便携式瓦检仪或标气进行现场标校,核对煤矿传感器数值是否真实; 4.查看煤矿传感器、分站、交换机和监控主机等设备运行记录,判断煤矿在瓦斯超限后是否存在关闭相关设备的行为; 5.查看安全监控系统曲线是否有突然变化的情况,结合现场判断是否存在移动传感器的行为; 6.检查安全监控系统方面的其他问题,例如是否建立安全监控机构,安全监控维护人员是否经考核培训合格;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断电范围及断电可靠性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条

 存在“供电引起的”,现场核查要素为:

 1.查看煤矿“双回路”供电系统是否经过验收并签订供电协议; 2.通过故障分析判断煤矿内、外网供电问题; 3.有计划停电,煤矿是否落实提前撤人的措施;无计划停电,核实煤矿另一回路运行情况; 4.查看煤矿是否配备机电管理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设备,查看煤矿机电管理制度、应急措施、设备检修计划及落实情况; 5.查看矿井任一回路供电能力是否满足全矿负荷; 6. .矿井停电后安全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是否不小于 4 个小时在线不间断电源。

 第十一条

 存在“冒顶片帮引起的”,现场核查要素为:

 1.查看支护设计及现场支护情况,比对分析煤矿顶板管理是否到位; 2.查看煤矿地质资料及现场情况,分析是否存在煤层赋存条件改变或遇地质构造,煤矿是否采取相应措施; 3.查看冒顶片帮现场,分析冒顶片帮煤量及瓦斯涌出量。

 第十二条

 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引起(含动力现象)的”,现场核查要素为:

 1.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存在故意加大风量降低瓦斯浓度; 3.是否根据标准安装监控传感器,并运行可靠;

 4.查看打钻视频影像资料,是否与记录台账相符。

 第十三条

 存在 “一氧化碳超限达 30 分钟以上的、一氧化碳低值异常的”,现场核查要素为:

 1.火工品是否合格,放炮作业是否规范,是否因放炮后通风系统存在循环风,导致一氧化碳低值长时异常; 2. .现场标校测试一氧化碳传感器数据是否有偏差,排查传感器故障导致的误报; 3.是否为带式输送机引起; 4.是否为采空区产生一氧化碳引起; 5.是否为机电设备及线路引起。

 第十四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过分级开展瓦斯超限现场核查,查实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涉嫌存在破坏或者恶意干扰安全监控设备、伪造或者篡改数据等,一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核查报告模板)

 * * * 局 局

 关于**煤矿“ •

 ”瓦斯(一氧化碳)

 超限的现场核查报告

 **单位:

 超限简介…………。

 一、煤矿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二)生产布置情况。

 (三)掘进工作面概况。

 (四)…………。

 二、瓦斯超限经过

 …?-…?-。

  三、现场核查情况 (一)当班人员情况。

 (二)瓦斯涌出情况。

 (三)应急处置情况。

 (四)……。

 四、瓦斯超限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间接原因分析 。

 五、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

 (二)?-?-。

 六、采取的措施 (一)?-?-。

 (二)?-?-。

 附件

 1 1 :**煤矿“

 •

 ”瓦斯超限核查组成员名单

 2 2 :**煤矿“

 •

 ”瓦斯超限**表

 3 3 :**煤矿“

 •

 ”瓦斯超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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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单位盖章)

 2022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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