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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标准供参考

时间:2022-07-05 2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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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标准供参考

 

 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标准(供参考)

 排查重点 整治标准 建筑布局 1.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

 2.供人员疏散穿行的内院、天井不得设置顶棚、雨棚影响自然排烟。

 3.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且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4.供人员租住的场所室内净高不得小于 2.4m。

 5.房间采用隔断方式改变原有格局设置群租房,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6 ㎡,且应符合《山西省租赁住房改建导则》(试行)的有关隔断要求。

 6.租住住房不得将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改建为居室,或影响、破坏其功能使用。

 违规住人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自建房不得设置居住场所。

 2.在使用性质为厂房或仓库内的自建房内不得设置居住场所。

 3.严禁违规设置夹层住人。

 4.合用场所(生产、储存、经营与住宿)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居住场所。

 5.严禁在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自建房内设置合用场所。

 6.场所建筑高度大于 15m,或建筑面积大于 2000 m²,或住宿人数超过 20 人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楼板等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且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7.住宿人数少于 20 人的合用场所,其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完全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当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等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1.严禁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高层部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设置自然排风窗。

 2.厨房、灶间油烟道应进行定期清洗。

 3.严禁点蜡焚香、明火照明等违规用火。

 4.应规范电气设计、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移动插座不得直接敷设放置在可燃物上;配电箱应设置漏电保护开关。

 5.严禁采用电炉、煤气炉等大功率取暖设备取暖,不得使用无 3C 认证的电暖气,电热毯等电气产品;靠近

 排查重点 整治标准 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易燃可燃物使用 1.屋顶、围护结构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

 2.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不得长期、大量堆放易燃可燃杂物,不得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餐饮场所不得使用 LNG 杜瓦瓶,用餐区不得使用丙烷、丁烷、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灶具。

 4.使用醇基燃料的,应设置单独的储燃料间并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进出口管道处应安装紧急切断阀。

 5.用于租住的自建房内不得设置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不得设置液氨制冷剂的冷库。

 安全疏散 地下或半地下区域应保证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200 平方米的自建房、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自建房、建筑层数为 4 层及以上的自建房,疏散楼梯不少于 2 部,首层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

 2.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材料。

 3.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得小于 1.1m,紧靠门口内外各 1.4m 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4.建筑外窗、疏散走道严禁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确需安装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 1.严禁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和其他室内场所停放或充电。

 2.严禁违反安全用电要求,采取“飞线”或其他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的方式进行充电。

 3.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室外时,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且应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1.自建房用于出租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不得将违法建筑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出租。

 2.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自建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结构。

 3.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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