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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规则

时间:2022-07-06 13: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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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规则

 

 X XX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X 省重大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 345 号)《XX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X 政发〔2021〕5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评估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调查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主办单位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对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多个执行单位,难以确定执行主办单位的,由县司法局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确定后评估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统称评估机关)。

 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评估机关要求,提供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材料和数据,配合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拟做出重大修改的; (五)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第六条

 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民生事项的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应当于决策执行满一年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时,可以一并提出决策后评估申请或建议,并可就时间安排、重点评估内容等事项作出说明。

 县政府应当会同决策执行主办单位,统筹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决策后评估项目和评估时限,并组织实施。

 县司法局可以直接提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项目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后评估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估机关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一般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八条

 除按照保密规定不宜纳入评估机构评估的事项外,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的,评估机关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评估机关不得委托曾参与被评估决策起草、论证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

 评估机关不得干涉评估机构独立、科学、公正开展决策后评估,不得预先设定评判性、结论性意见。

 参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人员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九条

 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部分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条

 评估机关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权衡利弊或按照偏好取舍信息资料。决策

 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主要由决策执行单位代表、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众代表参加;评估机关委托第三方进行后评估的,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成立评估小组。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步骤、时间安排以及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第十二条 评估机关根据决策后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完成后应当提交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司法局。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级其他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一)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级其他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二)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体系建立、相关执行机关协同配合和执行举措的时效性、正当性、合法性等情况; (三)决策的目标实现程度,包括产生的近期效益和近期影响,实施前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比较等; (四)实施决策在行政系统内部认可度、利益相关方评价和社会公众满意度; (五)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影响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影响; (六)评估结论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八)评估机关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反应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作为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等完善行政决策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经验推广或者跟踪审计、跟踪督查、跟踪评估的重要参考。

 县政府领导对评估报告做出批示或者有其他明确要求的,由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及相关单位按要求执行。

 县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因决策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评估报告,不得就评估工作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中摘录、引用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评估机关违反本规则,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决策后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决策后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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