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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法范文.docx(全文完整)

时间:2022-07-06 1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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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法范文.docx(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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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大学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生活园区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园区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和《xx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生活园区(以下称“园区”),是指学校为学生生活、居住提供基本生活场所和设施的校园指定区域。

 第三条

 学校对园区进行管理,提供基本物业服务,并且根据自身条件不断改善管理服务水平和生活设施。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园区的秩序,共同建设园区的学习、生 活环境,积极参与园区事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在园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园区重大事项,管理园区日常事务。

 学校为园区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助园区 管理委员会完成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住和退宿 第五条

 申请入住园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xx大学学籍,是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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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就业学术学位研究生、全日制非定向就业专业学位博士研究 生或者专项计划招录的研究生; (二)了解并承诺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照学校公布的标准交纳首期住宿费用;

 (四)近三年内未被园区管理委员会勒令退宿。

 第六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向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批准入住的学生发出入住通知后,应当登记造册。学生可以到入 住通知指定的地点领取钥匙或者门卡。

 学生入住园区时,应当检查宿舍内的各类设施设备,确认设施设备已经按照标准配置到位并处于正常状态。发现设施设备缺损的,应当立即向园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报告。

 第七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或者注销学籍的,应当退宿。学生向所在院系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宿。

 学生被园区管理委员会勒令退宿的,应当退宿。

 第八条

 学生退宿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检查宿舍内的各类设施设备,清算住宿费用和电费、水费交纳情况。学生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缺损的,应当照价赔偿。学生欠交住宿费用、电费、水费的,应当补交;学生多交住宿费用、电费、水费的, 应当退还。

 学生退宿时应当交还宿舍钥匙或者门卡。

 第九条

 学生办理完退宿手续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注销登记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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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生在园区居住期间应当在每学年初按照学校公布的标准交纳住宿费用,并且按照学校规定交纳电费、水费。

 第十一条

 学生交纳住宿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 学校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十二条

 学生入住园区后,发现园区设施设备缺损的,应当及时向园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报修,园区物业服 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响应。学生使用 不当造成设施设备缺损的,应当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学生在园区内使用的电器产品的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学生在园区内安装、使用电器产品,敷设、维护保养、检 测其线路,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及时打扫宿舍、依规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维护和保持宿舍环境的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学生向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更换宿舍。

 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统筹,指 定其更换宿舍。

 学生更换宿舍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变更住宿登记。第十六条

 学生在园区内散发传单或者张贴、悬挂、展示海 报、展板、横幅、条幅、标语的,应当向园区管理委员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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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卫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学生在园区内开展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向保卫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方可组织。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配合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学校为园区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园区实施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园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房屋结构、用途; (二)调换、拆解、改装、损毁、强占、挪用园区设施设 备,干扰园区设施设备运行; (三)擅自使用明火;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制造、储存、使用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 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六)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七)除空调、饮水机外,使用加温设备或者额定功率大 于四百五十瓦的电器; (八)使用宿舍楼内的电力设施为电动车辆电瓶充电; (九)存放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 具; (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一)侵占通道和其他公共区域; (十二)在指定场所外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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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擅自配制宿舍钥匙、门禁卡; (十四)留宿他人、在他人宿舍留宿或者将宿舍、床位出 借、出租给他人; (十五)排放环境噪声、光污染或者其他污染物,干扰他 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十六)在室内和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吸烟; (十七)随地吐痰、便溺; (十八)任意弃置垃圾; (十九)攀折树木,采摘花果; (二十)擅自在园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以及树木 上涂写、刻画; (二十一)饲养、遗弃、虐待动物; (二十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二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 为。

 前款所称留宿,是指晚二十三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宿舍内接 待非本宿舍成员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园区规章制度,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口头批评、书面警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xx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园区规章制度,扰乱园区秩序,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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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以上书面警示、一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者一次以上纪律处分 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勒令退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受与学校订立住宿协议的单位派遣来校交流访问人员和其他经学校同意住宿的人员入住园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住宿协议同本办法有不同约定的,适用协议的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xx大学学生生活园区住宿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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