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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2-06-23 12:30:0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信息公开制度,供大家参考。

公安信息公开制度

 

  公安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汇总、掌握我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我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市、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通过亳州市信息公开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我上一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XX 县公安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 1 月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的公安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我信息的情况

 1.我全年在主动公开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我所设立的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信息总数,各分类信息数;

 4.全年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我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点查阅我信息的人数,网站中我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量。

 (二)XX 县公安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我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依申请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我信息公开的件数。

 (三)因我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县我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我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四)XX 县公安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部门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机关内部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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